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2014-07-25 12:02:37来源:中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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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推进房地产业产业政策研究和公益性活动等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房协)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基金管理委员会在中国房协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1、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房协秘书处、发起单位和主要捐赠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2、基金管理委员会换届改选时,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提名候选人,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

  3、罢免、增补委员应当经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

  4、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基金管理委员会任职。

  第五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严格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向中国房协常务理事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房地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来源:

  1、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初始基金由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都房产集团、北京嘉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五家单位共同捐赠人民币壹佰万元设立。

  2、国内外有关企业、机构、团体及个人的捐款。

  3、房地产业发展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所得的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组织开展中国房地产业产业政策研究、中国房地产市场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

  2、开展公益性的“广厦奖”评选活动。

  3、用于基金管理委员会确认的其它专项资助项目。

  4、 基金管理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开支。

  第八条 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管理:

  1、房地产业发展基金设在中国房协秘书处,开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经营性投资。

  2、为有利于房地产业发展基金的保值增值,房地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投向存储使用。增值部分全额纳入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使用。

  3、管理成本费用在房地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严格管理,合理使用。

  4、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向中国房协常务理事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审计、监督和例行年检。每年要编制工作计划报中国房协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向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终止,须经中国房协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讨论通过,同时按照申请设立的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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