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城乡居民合作建房使用权首次实现流转 合作建房参与者权利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深入

2022-06-10 15:19:36来源:中国房协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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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据人民之窗网站称,5月30日,河北省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参与者办理了《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转移手续,这是继承德颁发“合作建房鉴证书”后完成的首单合作建房使用权流转。

  早在2021年6月9日,在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就为合作建房参与人颁发了首批《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

  报道显示,此次流转的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是由外籍人士LEE BYUNG SUN流转给北京市民唐建伟的。2017年,LEE BYUNG SUN与其他合作建房参与人共同出资,与桑园村成立的滦平县精联农宅旅游专业合作社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桑园村村民张超越通过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加入农宅合作社。

村民张超越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村民张超越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共同建设的这栋建筑面积598.3㎡的三层房屋竣工后,村民张超越拥有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以及该合作建房房屋的所有权,拿到了由不动产权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冀(2019)滦平县不动产权第0001244号),而LEE BYUNG SUN作为合作建房参与者之一享有其中约定部分房屋面积的使用权,拿到了《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第005号。

流转前,LEE BYUNG SUN持有的《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流转前,LEE BYUNG SUN持有的《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

  根据2016年2月22日印发的《中共承德市委、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合作开发机制 加快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承字(2016)5 号】的要求,“投资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处分房屋时,不得妨害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保证不损害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房屋产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尊重房屋使用权人的意愿,承德桑园村的合作建房使用权顺利完成了市场流转。

流转后,唐建伟持有的《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流转后,唐建伟持有的《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

  比较流转前后两份“鉴证书”,除了权利人(申请人)由LEE BYUNG SUN变更为唐建伟以外,鉴证书编号、所有权人、不动产证号和使用权期限等,均保持不变。参与合作建房的桑园村民和城市居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得到了合法有效保护。

  当前,河北省承德市尚未完成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农村宅基地暂无法按照“房地一体,三权分置”的原则进行不动产权登记,因此,合作建房参与人无法像其他地区一样获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使用权登记,现阶段主要通过《合作建房房屋使用权(租赁)鉴证书》的形式对合作建房参与人的使用权进行保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随后,河北、湖南、山东、安徽、海南、江西等省份先后出台政策、法规,允许、鼓励城乡居民合作建房。

  此次承德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完成合作建房使用权的顺利流转,是对农宅改革的一次有益探索,也是对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建立制度保障的有效推进。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成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并且进行合作建房使用权的抵押、交易,正是当前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主要发展模式之一。目前,委员会正在与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以及不动产权登记中心积极联系沟通,探讨对合作建房各个参与方权利的更多有效保障形式的落地和制度的实施。

  6月2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发布《关于当前开展合作建房工作的建议》,对全国各地正在积极开展的合作建房工作提出包括推进项目落地、培育参与主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交流合作、严守质量底线、开展课题研究等六项建议。

  合作建房委员会将在全国范围展开工作,积极落实协会《建议》的各项要求,指导各地合作建房的规范有序开展,同时为各地合作建房参与方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资源对接,推动各类型合作建房项目的落地,同时委员会也将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合作建房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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