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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发《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

2022-03-22 16:01:28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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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市直相关单位: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暂行管理办法》已经按程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2.合肥市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合肥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

暂行管理办法

合房〔202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评价、发布、应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依法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市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在本市有物业管理项目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派遣或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项目中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的制定;依据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将综合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记录、监督管理等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协助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审核、记录、评价、发布及应用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与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组成。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办公场所位置、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时间;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等人员状况;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业绩;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和项目负责人身份、从业履历、从业记录等信息。

  (二)良好信息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日常经营和物业服务过程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合规服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奖励、表彰,以及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定应当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等。

  (三)不良信息主要是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受到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以及物业管理部门依据信用信息评分标准认定的不良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由企业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智慧物业系统平台自行申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企业注册地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确认并及时变更。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良好信息由企业通过智慧物业系统平台自行申报,并提供文件、证书等材料,由市级物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不良信息由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采集、查证、按记分标准扣分,并录入系统。不良信息录入系统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其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有异议的,由企业向信用信息记分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物业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对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提出书面认定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和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对信息认定有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分值以在智慧物业系统平台上记录之日开始起算。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其他信用管理机构实行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基准分值设置为59分。

  信用信息评价分值=基准分值+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按参评企业数信用信息得分排序确定:

  (一)排名在前5%(含)的为AAA级。

  (二)排名在前5%至前10%(含)之间的为AA级。

  (三)排名在前10%至20%(含)之间的为A级。

  (四)排名在20%至50%(含)之间的为B级。

  (五)排名在后15%至前50%之间的为C级。

  (六)排名在后5%至前15%(含)之间的为D级。

  (七)排名在后5%(含)的为E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评定为E级:

  (一)物业管理中因物业服务企业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履职不到位,被列入严重失信记录的。

  (二)防疫工作落实不力,引发疫情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年内发生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发生质量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应用

  第十七条  实行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物业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创优评先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

  (二)在参加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时给予相应的激励措施。

  (三)在各类表彰、评比竞赛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含)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在全市有物业服务项目,服务时间超过6个月,不申报信用信息评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各类表彰、评比竞赛中不予推荐。

  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负责人被信用扣分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累计信用扣分达10分至15(含)分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书面告知项目负责人所属企业。

  (二)累计信用扣分达15分至20(含)分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三)累计信用扣分达20分以上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等级评价每年更新一次,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和智慧物业系统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信息日常管理和采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降低一个信用级别。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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