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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1-31 15:00:38来源: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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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20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主体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9号)等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是指为检查工程质量或核查检测报告、检验数据真实性,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材料及实体进行监督抽样,由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监督抽样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自行或委托检测机构根据工程实际,对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封样送样或对实体进行抽样的活动。监督抽样的部位、数量、项目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按相应规定确定并签字确认。

  各监督机构应建立抽样、封样、送样管理制度规范上述行为。

  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

  第四条检测机构应按监督抽检确定的检测项目、数量、部位进行检测,如需变更,应经相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检测机构检测完成后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将检测结果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机构在对工程实体的检测过程中,应按照约定留有影像,留存参建各方书面确认的文件。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日常监督抽查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监督抽查日常随机抽检内容》(详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随机抽检;监督抽检资料归入监督档案。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不低于《监督抽查发现问题的抽检内容》(详见附件2)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

  (一)质量行为问题

  1、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2、未按规定及时将深基坑工程的监(检)测方案或桩基工程检测方案书面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的;

  3、未按规定及时验收(上报)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分部分项的;

  4、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工程关键节点的;

  5、施工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未及时开展的;

  6、见证取样弄虚作假、检测和监测工作开展不规范,结果不真实、数据不可信的;

  7、未按规定实行工程质量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

  8、关键实体部位和主要原材料未按规定开展检测的。

  (二)质量控制资料问题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较多、可信度差的。

  (三)实体质量问题

  1、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工程实体质量有明显缺陷或经监督抽测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

  2、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四新工艺在使用过程中,工程实体存在质量问题的;

  3、在施工过程中,有投诉举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经复核情况属实的。

  (四)其他

  1、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

  第七条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对于质量控制资料基本完整的项目,对办理监督手续前已施工完成的部分按《未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抽检内容》(详见附件3)的要求进行监督抽检;对于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增加抽检频率。

  第八条监督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应督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制定方案进行处理。

  第九条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材料,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数量进行监督抽检。

  第十条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对监督抽检的数据及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调整监督抽检和监督工作重点,实行差别化管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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