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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市监处字〔2021〕48号)

2022-07-04 13:57:08来源: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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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株洲华中江山资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82798728Y,法定代表人:宁海清,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1年10月18日,住所:  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村月塘组。

  经查证: 2020年8月份,当事人委托株洲众志图文快印有限公司印刷房地产广告宣传单等业务,并于8月23日通过微信完成印刷费用结算5245元,其中印刷房地产广告宣传单10000份,费用为2760元,该广告宣传单置放于当事人营销中心,由客户自由拿取。2021年1月,当事人委托林志弈对其营销中心墙面广告进行喷绘制作,并于1月10日结算喷绘费用200元。当事人设计后印刷和喷绘的广告图样和广告用语,广告中印有“20分钟即可到达长沙南城区”、“长株磁悬浮方特站预计今年动工,2022年拉通,拉通后15分钟到达长沙南站,25分钟到达黄花机场”、“更有长株潭地区规模最大的大型亲水主题乐园—云龙水上乐园、方特欢乐世界、奥悦冰雪世界……,室内滑雪项目冰雪世界、云龙海洋公园、云峰湖国际旅游度假区(包含高尔夫球场)”等广告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印刷的广告宣传单一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二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及广告费用情况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株市监责改字〔2021〕9-20号),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8张,证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喷绘费用收据、印刷结算单、银行回单复印件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费用情况。

  以上证据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符合法定形式,与本案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1年5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之书》(株市监处告字〔2021〕9-4 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笫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笫一款笫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标(试行)》第四章九十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的行政处罚……“(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裁量基准:“……(1)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及时进行整改、拆除违法广告,积极配合调查,且至案发时止未销售房产,未造成危害后果。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其营销中心就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消除影响,3.罚款592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科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1、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株洲市城南支行,账号:43001502062050004457;2、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119901040005917;3、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账号:609357366288,4、收款人: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1903208329024902290,工商银行黄河路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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