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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2-07-05 16:00:08来源: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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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晋市环罚〔2022〕88号

晋城市颉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058864135Q

地  址: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太岳街东谢匠回迁楼2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淑艳

  2022年6月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承建的颐博园E区二期项目工地内一台挖掘机(机械编码CAT0329DKDJF00378、功率为161kw)进行现场抽检,该挖掘机排放标准为国Ⅱ。经调查,工地位于太岳街与文博路交叉口东北角,你公司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事属实。

  以上事实有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晋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闯禁用区登记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晋市环罚告字〔2022〕88号)告知了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行泽州支行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

  账号:050602941120053001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晋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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