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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房地产 > 公示公告

石家庄中院发布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2-07-04 14:15:38来源:石家庄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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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被告人任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8日,任某以河北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另外两个房地产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合作开发建设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按照协议约定,被告人任某负责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2017年8月份,任某将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命名为盛世天下城,在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开始销售盛世天下城项目的商品房。

  2017年8月16日,任某将所持河北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任某不再在该公司任职。但被告人任某在其已不在该公司任职、且退出霍寨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之后,仍利用POS机继续销售盛世天下城项目商品房。经审计,自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3月23日之间,任某非法收取36户购房款810.9057万元,该款项均由其支配使用,致使36户购房款无法退还。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所在公司合作开发的盛世天下城房产项目无任何手续无法履行,且在退出公司经营之后,仍继续签订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供自己挥霍或处分,导致购房款不能退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故以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任某违法所得810.9057万元追缴后返还焦某某等36名被害人。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鹿泉区人民法院该刑事判决。

  案例二:被告人廖某、张某某

  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被告人廖某、张某某成立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开发四季花城项目。2014年、2017年、2020年廖某陆续从公司以借款名义挪用资金3120万元,用于投资及个人使用。截止到立案时,廖某尚有1720万元没有归还。2017年、2020年、2021年张某某先后从公司以借款名义挪用资金929万元。截止到立案时,张某某有917万元未归还。该案移送起诉前,张某某已退还917万元全部款项至上述公司的政府监管指定账户,廖某仍未退还。

  【裁判结果】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廖某、张某某挪用公司资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影响。但综合考虑被告人廖某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坦白、在提起公诉前退还全部被挪用款项、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以被告人廖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廖某违返还河北灵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1720万元。

  案例三: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丁某某

  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九号公馆”房地产项目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系石家庄市拆迁改造项目,该项目由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2013年6月30日,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该项目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人白某名下的河北友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丁某某参与项目建设,并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设点售卖项目房产。经司法鉴定,该公司共销售项目房产57套,获取购房款3387.1050万元。其中,被告人白某退款1445.8389万元,张某退款74.1266万元,河北翰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款120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白某、王某某、丁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应严惩,但被告人白某、李某某、丁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积极筹措资金弥补了大部分损失,应依法减轻处罚。故以被告人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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