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对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施备案制度

2016-10-19 16:50:53来源: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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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6-10-09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 实施日期:2016-10-09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10月8日,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联合发布了《关于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0月8日起,对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

  一是明确备案范围。2016年1月1日后,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在2016年10月20日前尚未售出的剩余商品住房,须进行房价备案手续,并到市房产管理局网上销售系统录入备案价格。

  二是明确成交价格与备案价格的管理规定。经价格备案后,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也不得比备案价格下浮超过15%。备案价格需要调整的,应在上次备案2个月后再申请办理。

  三是明确房价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开发企业先申报房价备案材料,由市发改部门受理审核并通过邮件向申报企业发回备案结果,开发企业再到市住房部门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领取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开发企业再到市房产部门办理房地产项目建档。

  四是明确实行明码标价及销售公示要求。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实行一套一标,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价格备案后,备案价格也将在市发展、建设、房管等部门网站公示。

  五是明确监管要求。强调开发企业禁止的五种价格行为,市发改、住建、房管部门将加强联动监管,建立信息互通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情节严重和拒不整改的企业,将依法从严处理并予以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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