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5-14 14: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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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19-05-07
  •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9〕82号
  • 发文机构:南京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19-05-0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企业博士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为企业博士创造较好的安居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学位(不限户籍、国籍)。

  (二)在本市登记注册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企业(含改制的科研院所和已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1套住房,视同无自有住房。

  第三条 安居方式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市场化租赁住房可申领租赁补贴。

  购买商品住房、存量住房的,可享受我市人才购房服务。

  第四条 安居政策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或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按现有规定的最低比例执行,协调相关银行给予人才购房贷款利率优惠。

  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后即可提取使用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等,贷款额度可放宽到限额的2倍,最高100万元。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享受3年租金全免,租期最长5年,免租期以外按照市场租金的70%承租。

  (三)自行租房的,给予每月2000元租赁补贴,累计享受期不超过5年。

  (四)鼓励用人单位对人才购房、租房给予支持。

  第五条 房源筹建

  (一)政府通过新建、改造和趸租等方式筹建。

  (二)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政策性住房或商品住房中筹集。

  (四)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按照“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的原则,在科创企业、研发机构和各类人才聚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国际化人才安居社区。

  第六条 安居申请

  通过“我的南京”APP、微信“南京房产微政务”公众号,在南京市人才安居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有效证件、博士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合同期须一年以上)等。

  (一)购买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的流程:

  1.购房资格。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给予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6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报名选房。电子购房证明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系统公示可售房源,人才自主在线报名参加选房。

  3.认购确认。每年五月、十月组织两次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选房,成功选房的给予认购确认书,有效期1个月。

  4.签约缴款。认购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开发企业办理签约、缴款等购房手续。

  (二)租赁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

  1.网上预订。网上提交申请,人才自主在线订房,所订住房保留1个月,暂无须提供劳动合同。

  2.认租确认。订房有效期内,提供劳动合同,审核通过的给予认租确认书,有效期7天。

  3.签约入住。认租确认书有效期内,人才与运营管理单位办理签约入住手续。

  (三)申领租赁补贴的流程:

  网上提交申请,审核通过的,租赁补贴按月补助、按季发放,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补贴资金按照我市人才安居政策,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第七条 政府定向筹建的人才住房购房管理

  (一)限本人购买一套,购房执行实名制要求,认购后不得变更购房人。

  (二)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房源退返开发企业,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购买。

  (三)所购房源自交易备案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政府及政府委托的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租房管理

  须本人承租,承租期内应履行租房合同条款,不再符合条件的,应按合同约定退租。变更安居方式的,租赁期与租赁补贴享受期合并计算,最长5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人才安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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