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发项目交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04-14 15:00:27来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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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0-04-10
  • 发文字号:淄建发〔2020〕78号
  • 发文机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04-14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保障服务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住建领域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办字〔2020〕8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建筑业平稳发展的通知》(淄建发〔2020〕3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开发项目的交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前、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疫情结束之后的开发项目,不属受疫情影响顺延交付日期的情形,交付时间仍按合同约定日期执行,开发企业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延期交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日期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之后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依据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根据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延期复工、延期竣工等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日期。开发企业不得夸大疫情影响,脱离实际情况随意延长交付时间。

  三、对开发项目受疫情影响确需顺延交付日期的,开发企业在确定具体交付日期后,要主动告知购房人顺延交付日期,同时要向购房人说明疫情影响情况和确定顺延交付日期的依据,取得购房人理解。对购房人不接受顺延交付的,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各开发企业要采取积极措施克服疫情影响,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开发项目建设速度,争取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

  五、对不属顺延交付日期情形的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借机延期交付的,因开发企业不主动告知、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引发购房人投诉、上访的,经核实属实,按照《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0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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