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2020-04-27 11: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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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海南
  • 颁发时间:2020-04-27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
  • 实施日期:2024-12-3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海南自贸试验区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由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贸试验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建设用地在现有基础上不增加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暂时调整实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贸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权限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在严格实施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与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暂时调整实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将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的邮轮企业(经营主体)及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仅涉及海南自贸试验区港口的外籍邮轮多点挂靠航线许可权限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放至海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基于海南海域情况及海南国际邮轮发展状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主体在海南三亚、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方便旗邮轮海上游业务。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及三亚、海口市人民政府依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试点经营主体和邮轮运营的监管。

  鉴于海南承担着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使命,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应当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立法进程相衔接,草案明确,上述调整在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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