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公开征求《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2020-12-07 16:38:22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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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安徽
  • 颁发时间:2020年12月3日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我局研究起草了《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请注明单位名称或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

  联系人:李敬业

  电话:0551-62625713

  邮箱:807395978@qq.com

  附件:《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合肥市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房楼盘表管理工作,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房楼盘表(以下简称楼盘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盘表是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新建商品房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楼盘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实施楼盘表管理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销售前、竣工验收后以幢(栋)为单位分别申请建立预售和现房楼盘表。

  第六条  申请建立楼盘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填报以下信息:

  (一)物理状态信息。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房屋基本单元、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房屋楼层等;

  (二)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权利状况信息、房屋抵押信息等;

  (三)交易状态信息。包括房屋销售信息、合同示范文本、房屋查封限制信息、住宅价格信息等。

  第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审查楼盘表申报信息是否完整,信息与各类材料记载内容是否一致。

  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楼盘表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楼盘表变更(更正)。

  申请楼盘表变更(更正)期间,该楼盘相关销售或抵押的新增信息暂停记载。

  第九条  申请楼盘表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楼盘信息变更(更正)申请表;

  (二)楼盘信息发生变更(更正)的材料。

  已领取预(销)售许可证,申请变更(更正)的内容与预(销)售许可证记载的房屋幢号、层数、套数、用途等不一致的,应当先变更预(销)售许可证。

  申请已售商品房所在楼盘表变更(更正),且变更(更正)内容与买受人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并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变更(更正)内容,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变更(更正)内容可能对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经买受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

  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条  申请楼盘表变更(更正)涉及的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予变更(更正),经相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同意的除外:

  (一)房屋已签约销售且建筑面积变更超过3%的;

  (二)房屋已在建工程抵押的;

  (三)房屋被依法查封、预查封的;

  (四)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筑物灭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楼盘表注销。

  第十二条  申请楼盘表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楼盘表注销申请表;

  (二)建筑物灭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交易中心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开展商品房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权利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

  第十五条  楼盘表建立、变更(更正)、注销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并按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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