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07 09:31:32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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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21年04月30日
  • 发文字号:津住建发〔2021〕1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动能引育五年行动计划、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更好满足重点产业人员、引进人才、新市民等群体租房需求,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拨付本市用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本着“谁投资、谁申报”、“早申报、早奖补”和“总量控制、跨年平衡、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申报时间顺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奖补。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指导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工作,组织各区政府申报奖补资金需求,提出资金安排计划,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预算,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辖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住建委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落实绩效任务,受理奖补项目申请、审核,组织项目跟踪管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对新建、改建、盘活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进行奖补;对新建、改建租赁住房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贴;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基础性工作。

  第六条  新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奖补项目范围为利用整栋、整幢或整层的房屋改建、改造及装修的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奖补范围为利用闲置存量住房转化的租赁住房,包括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托管、转租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租赁住房。

  第二章 奖补类型和标准

  第七条  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或竣工备案手续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新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00元/平方米。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本办法出台前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中以“限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方式配建的自持租赁住房项目不予奖补。

  第八条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试点期间取得开工或竣工手续的改建租赁住房,可申请奖补,申请主体为改建租赁住房的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8年,改造及装修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运营期不少于5年。

  第九条  盘活租赁住房奖补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盘活房源奖补。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双方达成交易,租赁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由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申请盘活租赁住房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0套的部分,每1000套奖补8万元。

  (二)住房租赁企业盘活房源奖补。住房租赁企业将闲置存量住房以受托经营或转租方式盘活为租赁住房,且通过银行对出租住房的押金和预付租金进行监管的,可申请奖补。奖补金额按年度计算,每盘活1000套奖补100万元,不足1000套的部分,每100套奖补8万元。

  第十条  已投入运营且出租率不低于60%的集中式租赁住房项目,承诺继续租赁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可申请一次性奖补,申请主体为项目投资主体,奖补标准为200元/平方米。

  第十一条  面向人才或重点产业人员的租赁住房项目,经市人力社保部门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结合当年资金预算安排使用情况给予重点项目奖补。重点项目奖补申请主体为租赁住房项目运营主体,奖补标准为住房租赁合同租金的30%且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重点项目奖补对象应合理控制租金水平,确保奖补支持惠及人才和重点产业人员。

  第十二条  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对贷款用途为支付新建或改建租赁住房的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用的,该部分贷款在试点期间产生的利息可申请贴息补助。申请贴息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对应项目经住建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核定的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  支持互联网房源发布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管理平台、房地产经纪机构平台等市场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接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与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且进行房源核验的市场化住房租赁平台一次性进行奖补。发布完成房源核验的租赁房源信息达到10000套但少于30000套的,奖补标准为50万元;达到30000套及以上的,奖补标准为80万元。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用于保障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升级、运维等支出,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库,建立本市房屋基础数据库,推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与其他房产管理平台融合,与人口、教育等相关部门管理平台对接,逐步搭建统一的数字化房地产大数据分析平台。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基础性工作支出,包括编制发展规划,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开展市场租金监测分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存量房屋基础数据调查,第三方审价,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相关技术服务等事项。

  第三章 奖补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六条拨付流程

  (一)拨付各区政府的奖补资金。由各区政府定期按程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中申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各区政府申报的奖补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平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要求,及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向各区预拨奖补资金,并根据各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资金结算。

  (二)拨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时间节点要求,向市财政局申报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纳入专项预算。预算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预算、国库管理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奖补对象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审定。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集中申报奖补资金,提交有关资料,包括项目立项、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等材料。各区住建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以住建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价机构核算的费用为基数核定奖补金额。区住建委应会同区财政局对奖补对象的资格条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在区住建委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审核意见。

  区住建委应及时将奖补对象及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预拨奖补资金。

  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预拨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到奖补对象专用账户。奖补对象需在银行开设奖补资金专户,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奖补资金由区住建委、银行、奖补对象签订三方联合监管协议进行监管,待项目办理竣工手续后方可提取使用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奖补类型,由相关主体向企业注册地的区住建委集中申报,区住建委会同区财政局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无误后,通过区住建委或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奖补对象及资金审核情况报区政府审议,区政府审议同意后,按规定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奖补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预拨奖补资金。区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预拨奖补资金后应及时将奖补资金直接拨付至奖补对象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奖补资金,由接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的市场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报,经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平台运营主体。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使用。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支出项目中,市级部门支出项目由相应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申报使用,区级部门支出项目由区住建委、区财政局按年度提出资金使用需求,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经全市汇总平衡后通过转移支付纳入各区资金使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奖补项目应由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运营,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租赁住房;

  (二)租赁期限不足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或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的租赁住房,以及单套(间)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租赁住房;

  (三)未进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或未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住房,以及未进行开业申报的租赁住房;

  (四)持续运营期不满足本办法相关要求,以租代售、年租金涨幅超过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第二十二条奖补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租赁企业应在本市办理备案,按规定进行开业申报,轻资产类住房租赁企业运营已满1年;

  (二)运营的房源应全部通过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对外出租或将自有的市场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接入本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三)不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及有不良记录、投诉率较高、违法违规行为等明显市场风险,未因不按期支付或退还租金押金、发布虚假房源、违规诱导或强迫承租人使用租金贷等导致投诉率较高、引发社会信访稳定问题;

  (四)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第四章 奖补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资金奖补对象应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奖补资金,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奖补对象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不得通过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奖补对象应建立资金申报和使用的详细档案,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中止、未按期完工或未按照申报规模实施建设的,奖补对象应主动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报告相关情况,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奖补对象应将拨付的奖补资金全额退还,区住建委应依法收回奖补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做好奖补资金的管理和分配,加强奖补资金监督检查,督促奖补对象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奖补资金。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奖补对象存在骗取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应依法追索奖补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查处外,还应取消申请奖补资金的资格,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管理过程中要依法履行职责,对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项目绩效评价按照《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津财基〔2020〕66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房源不可兼得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奖补,且只奖补一次。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及已运营集中式租赁住房奖补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与本项目无关的餐饮、健身、娱乐等其他公共空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不少于”“达到”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支持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用于发展租赁市场绩效评价指标表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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