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21-10-09 09:41:1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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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黑龙江
  • 颁发时间:2021年10月3日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年第3号
  • 发文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21年10月1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税收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 

  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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