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建市政 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的通知

2021-11-03 10:10:33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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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西
  • 颁发时间:2021年10月29日
  • 发文字号:桂建管〔2021〕22号
  • 发文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在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严峻。2021年10月18日,贵港市平南县发生一起死亡2人、受伤4人的事故,为我们再次敲响了警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和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新《安全生产法》,落实自治区安委会2021年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第四季度尤其是十九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期间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坚决遏制事故多发频发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监督执法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认真查摆当前本地区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部署。第四季度期间应每个月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在十九届六中全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等重要会议召开时期,要及时进行安全生产工作专项部署;要深入开展新《安全生产法》的培训宣传贯彻,熟悉掌握新规定、新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强监管严执法”专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第四季度期间应每个月对辖区内在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监督巡查检查,南宁、桂林、梧州、贵港等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城市,应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二、狠抓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盲目赶工情况的发生;凡是需要对原合同工期进行压缩,或者由于之前工期延误但需要按合同工期按时交付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先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赶工安全措施的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建设单位不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未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赶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停工整改制度。

  三、严查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重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重点检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落实情况,督促“第一责任人”落实责任。对于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要严格督促其按照要求录入“桂建通”平台并进行考勤打卡,在日常巡查检查中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其在岗在位、盯守现场。从10月份开始,我厅将对未录入“桂建通”平台的关键岗位人员视作未到岗履职进行严查,并扣减企业诚信分;同时不定期开展项目现场核查,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四、严管企业总部在建项目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突出对企业总部在建项目检查情况的核查,特别对于企业总部不在当地的在建项目,要督促其严格落实企业总公司每季度、区域公司和分公司每月一次到在建项目开展检查的要求,企业总部到项目检查时应明确检查人员、有发现问题清单、有整改回复闭环。对于第四季度期间未按要求频次落实总部检查职责的,或者未认真检查而“走过场”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纳入诚信“黑名单”或禁止有关企业在当地承揽工程项目的措施。

  五、压实“危大工程”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压实对暗挖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隧道工程等重点工程的安全监管,坚决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在对在建项目的巡查检查,要突出检查危大工程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2020〕10号)等要求,认真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照审批方案实施、落实现场监督旁站。凡是危大工程管理不到位的,须一律实施停工整改。

  六、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

  在本通知印发后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我厅将立即启动对该事故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和对项目经理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核查。如核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如核查发现项目经理、项目专职安全管理员履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并立即责令企业更换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对于区外的施工企业和持区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执业人员,我厅将转送其证书颁发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我厅将实施“一案双查”制度,在安全核查的同时核查其是否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第一时间对项目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笔录,核查其是否存在安全违法行为,同时加大对事故企业在本辖区项目停工整改执行情况的监督。

  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每月10日前将本地区(含所辖县、区)上个月的开展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情况和项目监督检查情况报送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19;电子邮箱:gxjstjg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9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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