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2-11-25 11:34:30来源: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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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甘肃
  • 颁发时间:2022-11-23
  •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22〕51号
  • 发文机构: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2-11-23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2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省、市驻宁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宁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培育健康房地产市场扩大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庆政办发〔2022〕135号)要求,建立健全我县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长效机制,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结构。遵循经济发展和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律,按照“稳地价、稳房价”和“房住不炒”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市场分析和研判,根据商品房库存、销量及去化周期,科学确定土地供应节奏,合理设定房地产用地起始(起拍)价格,采取“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面积”等措施,科学编制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适当减少商业用地,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用地的供应总量和结构。采用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优先保障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低收入群体、教育、医疗、卫生、林业、无房职工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对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及时供应。(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住建局)

  二、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在严格遵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宏观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对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比例在国家规定最低标准25%的基础上,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30%。要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开展“个人征信救助”,正常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要强化银企对接,各商业银行要对信用良好的受困企业,合理延后贷款偿还期限,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支持,缓解资金压力,支持和保障市场主体在宁投资、开发建设。(牵头单位:县人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三、提高住房贷款额度。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商业银行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行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组合模式,提高贷款额度,支持居民购房。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双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从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同时,加大对购房家庭或个体利率优惠,各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优惠利率。(牵头单位:县人行、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商业银行)

  四、放宽商品房预售标准。为加快商品住房市场投放,促进商品住房签约销售,将商品房预售标准由现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楼栋主体结构达到50%以上,方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放宽至“房地产开发项目单体楼栋主体结构达到25%,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抵押的项目不予办理预售许可。(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

  五、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坚持保证资金安全与保证资金高效使用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监管措施。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依据商品房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额度以内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三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支配、自行使用;若项目存在烂尾风险的,增加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确保项目能够顺利完工并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

  六、实行购房激励政策。为鼓励居民购房,吸纳人口进城,扩大住房内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县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鼓励房地产企业对购房居民给予适当优惠,在保持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稳定的前提下,支持开发企业对在县城购买首套和二套改善性新建商品住房的本县和外县居民,发放1万元一次性购房代金券,购房人持代金券购买相应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由企业从购房总价款中直接减免。本次优惠对象重点适用于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人员、疫情防控一线人员、受疫情影响收入来源人员等。由相关单位和企业出具证明,住建部门审核发放。(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税务局,配合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

  七、转变经营方式。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变销售方式,创新经营模式,对销售慢、存量大的楼盘实行租售并举,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市场需求。积极打通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租赁住房等各类市场,鼓励引导自有住房进入租赁平台,参与市场租赁,提高利用效率。(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房产服务中心)

  八、优化服务流程。借助全县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契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等环节,进行全方位清理简化,企业一经中标拿地,凭中标通知书即可办理项目备案、土地使用权证和编制可研、初设,可研、初设同步审批后即行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将企业从拿地到开工的审批时限压缩至60天以内,缩短开发周期,节约审批成本,招引企业投资。(牵头单位: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

  九、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重点整治违法建筑、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等领域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联合整治执法力度,打击非法、保护合法,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房产服务中心)

  十、加大宣传力度。立足我县独特的区位和环境优势,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我县在交通、教育布局、医疗条件、就业创业环境、基础配套等方面的成就和未来发展蓝图,宣传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区位、户型、周边环境、物业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同时,做好房地产市场政策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及自媒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发布信息,共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网络和舆情应急中心)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一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文件,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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