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2026-01-15 10:16:06 来源:中房网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
- 发文字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 发文机构: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建部
-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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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6年第3号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
-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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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住房价格288指数
(2023-02)1571.9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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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1%

| 日期 | 指数 | 环比 | 同比 |
|---|---|---|---|
| 2023.01 | 1569.9 | -0.97% | -0.14% |
| 2022.12 | 1572.1 | -0.92% | -0.11% |
| 2022.11 | 1573.9 | -0.12% | -1.08% |
| 2022.10 | 1575.8 | -0.20% | -1.01% |
| 2022.09 | 1579.0 | -0.02% | -0.87% |
| 2022.08 | 1579.3 | -0.04% | -0.62% |
-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全区房屋交易网签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版)的通知
- 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3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持续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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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新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6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9西安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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