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01-02 1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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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8-12-06
  • 发文字号:自然资办发〔2018〕49号
  • 发文机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8-12-06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

  为更好实施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加快推进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可认定为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对已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有关批准文件,原批准机关同意撤回的,批准文件不再执行。

  二、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省(区、市)已批准实施方案的,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等原因,部分已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实施方案,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未批准实施方案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组织报批工作,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需要用地调整的,由各省(区、市)规定。

  三、有关用地批准文件调整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变更备案信息,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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