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征求意见的公示

2020-12-29 09:45:46来源: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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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湖北
  • 颁发时间:2020-12-2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日期:2020-12-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降低人口密度,促进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及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努力建设美好生活新家园,拟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进行公示。为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现根据相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公示内容如下: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4日。

  公示反映方式: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该《通知》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以下方式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1.网上留言:283001843@qq.com

  2.联系电话:18674002611 曹玉洁

  3.传真:027-82788745 (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

  4.信件寄往“武汉市三阳路55号武汉市土地利用和城市空间规划研究中心收”(请注明“规划公示”字样),邮编:430014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武汉市居住用地

  建设强度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一、严格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通过科学规范居住用地建设强度管理、降低人口密度,促进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提升,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及超大城市现代化治理,努力建设美好生活新家园。

  二、针对武汉市城镇建设用地内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与管理,重点对居住用地建设强度中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指标进行管控。

  三、针对不同地区,实施分区分级分类的差别化管理,塑造差异化城市风貌。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产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形成主城区、新(副)城、新市镇居住用地建设强度梯度递减的空间格局。

  四、实行容积率的分区分级管控,严格控制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按照梯度递减方式设置主城区、新(副)城、新市镇及其各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及最高容积率指标。

  (一)主城区居住用地强度分区为五个等级。其中,强度一区与强度二区最高容积率为3.0,强度三区与强度四区最高容积率为2.5,强度五区最高容积率为2.0。

  (二)新(副)城、新市镇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居住用地建设强度分区,明确不同建设强度分区的基准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新(副)城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2.5,新市镇居住用地最高容积率不得大于1.6。

  (三)地块额定容积率应结合交通区位及用地规模对基准容积率进行系数调节后予以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容积率。

  五、严格控制新建住宅建筑高度,实现建筑高度的分区管控。主城区以中高层与高层住宅空间形态为主,新(副)城以多层与中高层住宅空间形态为主,新市镇以低层与多层住宅空间形态为主。

  采取整体原则性控制,局部可适当突破的方式进行管控。其中主城区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00米,新(副)城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80米,新市镇住宅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36米。

  六、按照主城区、新(副)城、新市镇及其不同强度分区控制建筑密度上限,实现建筑密度的分区分级管控。新(副)城、新市镇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不同建设强度分区的建筑密度上限指标。

  七、突出城市重点区域空间风貌的特色化。城市重点功能区相关规定或规划对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八、严格落实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生态底线区、生态发展区、特殊高度管控区的控制要求,相关规定或规划对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高度等指标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相应要求执行。

  九、涉及居住用地的混合用地,其居住用地部分应严格落实居住用地容积率管理要求。

  居住用地部分兼容其他用地的建设用地,整体容积率指标按居住用地要求执行。其他用地部分兼容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及其他涉及居住用地的混合用地,需结合各类用地的建设强度及用地规模比例进行容积率的核算。

  十、城市更新建设活动中,依据规划新增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或经认定为确需保护保留新增历史建筑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奖励,且该建筑面积奖励部分不纳入前款最高容积率指标核算。

  十一、本通知要求自*年*月*日起执行,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核发征收决定书的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附表:

  表1:主城区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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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中容积率类型为净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表2:新(副)城、新市镇居住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

1

  注:表中容积率类型为净容积率,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0。

  表3:武汉市主城区用地基准容积率调整系数表

1

  注:1、采用临轨道交通站点500米对应的交通区位调整系数时,建设用地位于轨道站点几何中心500米范围内的部分必须占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

  2、临路数量主要指临城市支路及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数量,本表所指支路包括城市支路及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附图:武汉市主城区居住用地建设强度分区区划图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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