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3-01-11 11:13:24来源: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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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辽宁
  • 颁发时间:2022-12-31
  • 发文字号:丹金发〔2022〕36号
  • 发文机构: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日期:2023-02-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信贷

  中心各部门:

  经中心党组研究,制定《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2月31日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丹金委发〔202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管理工作。

  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其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房。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提取申请人,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或按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提取受托人,是指受提取申请人委托,办理公积金提取的自然人。包括单位专管人员、职工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其他自然人。

  第六条提取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本人办理,也可委托提取受托人代为办理。

  提取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和与公积金中心签约合作银行开立的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其中,提取申请人为法律规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需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委托其配偶代为办理的,提供结婚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委托其父母或子女代为办理的,提供关系证明、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单位专管员代为办理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单位专管员以外其他自然人代为办理的,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销户提取外,个人公积金账户保留余额不少于10元。

  已纳入公积金中心集中托管户管理6个月以上,且符合提取条件的,按规定提取额大于个人账户余额时,可直接办理销户提取。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部分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房屋不动产权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不动产权利人的住房公积金。

  房屋不动产权为按份共有的,且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非夫妻、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只可提取其中一方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上市交易的自住住房在一年内发生两次(含)以上房屋权属过户交易的,自第二次交易起,职工以购买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购房行为发生日间隔一年以上。

  第十条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分别按以下规定提供资料、核定可提取金额:

  (一)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5)同时提取其配偶以外其他共有产权人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他共有产权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6)税收完税证明(免契税的提供免税证明);

  (7)全款发票(购买商品房提供)。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税收完税证明开具日期前一日的购房人本人、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除购房人夫妻外有其他共有产权人的,每人提取额占总提取额的比例,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没有产权比例的按平均出资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二)购买房改房产权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购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

  (5)房款收据(包括单位维修基金收据)。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购房收据开具日期前一日的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建房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建造、翻建的批准文件及验收材料;

  (5)建造、翻建费用凭证。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竣工日(验收合格时间)前一日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发生的建造、翻建费用。

  (四)大修自住住房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产权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

  (5)《不动产权证书》;

  (6)大修费用凭证。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竣工日(验收合格时间)前一日的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房屋大修费用。

  (五)房屋征收安置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征收安置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银行卡;

  (4)房屋征收安置协议;

  (5)代建征收安置房交款收据;

  (6)征收安置人在征收地的户口本;

  (7)征收安置人户口不在征收所在地,还需提供征收安置地发生的电费、水费、有线电视费等收据。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也可提供征收安置后房屋进户单或水、电相关费用收据。

  2.提取额度:

  一次性提取房屋代建费收据开具日期前一日的征收安置人本人及其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安置房屋交款收据额。

  第十一条  职工全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异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

  (二)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购房地户籍满一年以上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

  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要件,还需提供购房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

  第十二条  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划转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职工婚前单方办理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偿清,婚后其配偶申请共同偿还贷款的,需先追加其配偶为共同借款人。

  (一)逐月划转还贷的办理和划转金额:

  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逐月划转还贷协议》后,公积金管理系统自动在每月借款还款日,依次从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可划转金额中划转,不足当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部分,转借款人银行卡划款。

  (二)余额划转还贷的办理和划转金额:

  逐月划转还贷后账户尚有结余资金或未办理逐月划转还贷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申请余额划转还贷。余额划转的额度不得超过申请时公积金贷款余额。

  第十三条  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首次提取应在贷款首次还款后,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再次申请提取额度不超过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请提取时已还贷款本息总额。提取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已偿还贷款本息额的,差额部分下次提取不累计计算。 

  夫妻双方均为缴存职工的,需同时办理提取。

  (一)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3)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住房公积金借款抵押合同》;

  (6)还款明细;

  (7)主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

  (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

  1.需提供的材料:

  (1)主借款人身份证;

  (2)主借款人征信报告;

  (3)已婚需提供结婚证;

  (4)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

  (5)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6)《住房借款抵押合同》;

  (7)《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8)税收完税证明;

  (9)还款明细;

  (10)偿还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主借款人或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购房所在地的户口本或工作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无该笔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提取。

  第十五条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住住房的,夫妻双方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申请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同一套租赁住房的房租。

  1.需提供的材料:

  (1)租房人身份证;

  (2)已婚租房人需提供结婚证;

  (3)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

  (4)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5)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收据。

  2.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公有住房的,按当年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限额为每月1000元。首次提取后每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能超过12个月的租金,当年未提取的以后年度不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增设电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需提供的材料: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2)同时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其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3)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5)加装电梯协议书;

  (6)实际支付加装电梯费用发票或收据。

  2.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所产生的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在丹东地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首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办理其他情形提取。

  第十八条借款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缴存户,住房公积金未正常缴存的,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不能以任何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九条 职工提前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为结清贷款前一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提取后,不能以该笔贷款为由再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十条借款人婚前单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婚后其配偶申请使用本人公积金偿还该贷款的,经借款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可提取本人公积金偿还借款人婚后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二十一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持相应材料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离职封存或托管满半年以上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或托管两年以上未再缴存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非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分别提供相应材料。

  (一)退休的:

  单位为职工办理退休封存后,提取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可免提供)。

  (二)出境定居的: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出境、出国定居证明(移民证明或居住国永久居住证)。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或伤残证(1-4级)、残疾证(1-2级)。

  (四)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

  2.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提取申请人为死亡职工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户口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提取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遗产继承公证书。

  (五)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以上的: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或托管两年以上未再缴存的: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银行卡。

  (七)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他特殊情形的:

  1.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和银行卡;

  2.《丹东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领取低保款的银行卡流水。

  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三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提取申请人应根据具体提取情形持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各服务大厅或合作银行代办网点申请。

  提取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二)受理审核。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退回申请材料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现场审核通过的,应当场办结;未通过的,应在调查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因向其它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交《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终审意见。

  (三)提取支付。准予提取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的银行卡或偿还住房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可采取面谈、实地调查或向相关部门核查等方式审核提取人的提取申请,也可要求提取人补充材料或做书面承诺。提取人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可做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债务纠纷需依法执行其公积金账户资金偿还债务的,该职工在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提取规定的前提下,公积金中心可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以赠与、继承和分割方式取得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以自有住房抵押,办理商业消费贷款的;

  (三)夫妻之间以产权买卖、过户更名取得住房的;

  (四)夫妻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中体现原夫妻共有房产判给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对方的;

  (五)购买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以外性质房产的。

  第二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在发现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时,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公积金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将失信记录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

  (二)对已违规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八条对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结婚证等虚假证明材料的组织和个人,要及时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惩治。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2023年2月1日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丹金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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