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

2014-04-24 16:25:51来源:无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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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14-04-18
  • 发文字号:锡政发〔2014〕55号
  • 发文机构:无锡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14-05-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其他相关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无锡市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为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在无锡市范围内(包括无锡市区和江阴、宜兴二市)执行统一的户籍准入登记规定:

  一、投资人员户籍准入

  1.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2.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2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3.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2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4.外商,港、澳、台人员在本市投资达到15万美元、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国内亲属1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0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2人来锡落户;投资达到25万美元的,可办理国内亲属3人来锡落户。

 二、购房人员户籍准入

  5.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准入

  6.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7.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2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

  9.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

  10.经军转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

  11.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

  12.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落户。

  13.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锡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锡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14.原籍本市,现夫妻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锡落户。

  15.本市籍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回锡落户。

  16.经市体管中心批准引进的运动员落户。

  17.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农民工落户。

  18.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新市民落户。

  本规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关户籍准入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无锡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2014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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