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8-03 11:13:45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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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四川
  • 颁发时间:2020-05-14
  • 发文字号:成住建发〔2020〕148号
  • 发文机构: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日期:2020-05-1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148号

  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相关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局属相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建设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7日      

  
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培育诚信履约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构建以信用建设为抓手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7〕120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7〕7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量化分级、发布、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释义)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并用以分析、量化其信用状况的记录。

  第四条(主管部门)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通过全市统一的住建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使用、量化分级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征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信用信息的构成)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及开发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承诺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发布的奖励、表彰等信息构成。

  不良信用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认定的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构成。

  第七条(征集途径)  信用信息征集途径主要包括:

  (一)开发企业自行申报的信用信息;

  (二)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人民法院提供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四)市住建部门通过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获取的信息。

  第八条(信息变更)  开发企业在办理成都市住建领域相关业务时,应通过信用系统如实申报信用信息,并提供佐证材料;申报的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应信息。

  第九条(征集依据)  信用信息的认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部门作出的表彰和处理的决定文书以及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十条(事前信用承诺)  建立开发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开发企业在办理成都市住建领域相关业务时提供的书面诚信承诺纳入开发企业信用记录,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量化分级

  第十一条(信用记分标准)  市、区(市)县住建部门依据适时调整并公布的《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记分标准》(以下简称《记分标准》,附后),对开发企业开发经营活动实施动态记分,信用系统自动产生相应的信用量化分值。

  第十二条(信用关联)  开发企业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开发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的,可向市住建部门申请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经市住建部门确认实施信用关联的,按企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信用量化分值的产生)  开发企业在信用系统新建基本信用信息经公示3日后无异议的,信用系统自动以60分作为其信用基础分。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的构成)  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信用量化分值分为A(A++、A+、A)、B、C、D四等六级。A++级为信用优秀,A+级为信用良好,A级为信用较好,B级为信用一般,C级为信用较差,D级为信用不合格。

  市住建部门适时发布信用等级量化标准。

  第十五条(信用记分的流程)  开发企业申请信用记加分的,应依据《记分标准》的规定通过信用系统提出加分申请,市住建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后纳入信用记录。

  市、区(市)县住建部门对开发企业信用记减分的,应依据《记分标准》的规定通过信用系统予以记录,同时信用系统向开发企业发出信用记减分预警告知。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发布

  第十六条(发布范围和内容)  市住建部门通过信用系统向社会发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并交换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信用管理系统、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

  (一)基本信息;

  (二)信用信息类别及情形;

  (三)信用等级量化结果。

  第十七条(异议处理)  开发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有误的,可向发布信息的住建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异议人,确认有误的,予以纠正。

  信用系统对异议期的信息包括异议处理结果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开发企业有下列失信情形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门纳入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名单),并及时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部门:

  (一)未能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导致预售商品房工程停工、烂尾;

  (二)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足额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

  (三)年度累计不良信用记录达5次(含)以上或年度累计信用记减分达到10分或信用等级为D级;

  (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五)未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纳入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惩戒对象名单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九条(信用修复)  开发企业有《记分标准》中一般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及时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登陆信用系统对一般失信行为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上传整改的证明材料,经信息发布的住建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通过后,信用系统撤销减分记录,并停止该条信息发公布。一般失信行为的最短有效期为2个月。对于有《记分标准》中严重失信行为或3次及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信用系统不支持信用记减分记录的修复,且记减分有效期不低于12个月。

  被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满后,纠正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可通过信用系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住建部门核实后从惩戒对象名单中移除;开发企业在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满后,未纠正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的,市住建部门继续对其实施惩戒对象名单管理。

  第五章  信用等级量化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信用激励)  对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激励:

  (一)免于开发建设项目动态核查;

  (二)提供银行保函的,给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的下浮比例;

  (三)优先推荐参与政策性住房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优先办理成都市住建领域相关业务;

  (五)优先推荐参加相关评优、表彰活动;

  (六)优先推荐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七)推送至“成都信用”、“信用中国”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对C级信用的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预警:

  (一)每年不低于2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

  (二)信用关联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上浮一定比例;

  (四)不支持其参与我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五)信用系统向企业发出信用预警提示,并在信用系统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D级信用的监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开发企业,实施以下惩戒:

  (一)对企业资质升级不予支持;

  (二)每季度不低于1次的开发建设项目重点核查;

  (三)股东企业不再享受A级及以上的激励措施;

  (四)不支持其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额度相应上浮一定比例;

  (六)向企业发出失信惩戒告知信息,并在“成都信用”、“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县责任)  市、区(市)县住建部门按照一次建立、适时更新、不重复提交的原则,通过信用系统共享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并作为开发企业办理住建领域相关业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实施)  本办法2020年6月7日实施,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后,原《成都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成建委发〔2017〕135号)同时废止,开发企业原有信用记分和信用等级予以整合,其信用信息记录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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