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 》

2020-12-09 09:44:01来源: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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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0-09-16
  • 发文字号:威住建通字【2020】15号
  • 发文机构:
  • 实施日期:2020-09-1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关于贯彻执行鲁建房字[2019]37号文件

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法院、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支行,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鲁建房字[2019]37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目标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通过贯彻执行《省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引导企业守法守规开发经营,支持信用良好的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房地产开发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从而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国家市场调控要求,保障广大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

  (一)住建部门牵头统筹负责。市住建局会同各有关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和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及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年度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各区市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披露、使用、管理及有关制度的细化落实等工作,做好辖区内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初评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积极配合住建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各项工作。各级建设部门通过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积极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等各项工作。

  三、搞好年度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一)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市住建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年度全市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各区市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开发企业按照市级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初审,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年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住建局每年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发布通知(包括评价日期、参评范围和条件、流程等)。市房地产业协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信用评价标准。依据《省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定为AAA、AA、A、B、C五个级别。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现行评价标准,制定《威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2),做为信用评价记分依据。该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以及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完善并公布。

  (三)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建设部门要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依托省、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提取人民银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税务、公安、法院、仲裁等部门共享的行业信用信息,作为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暂时不能通过共享交换平台获取的,要向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执(从)业人员征集辖区内的信用信息。

  (四)完善信用评价工作平台。市住建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升级完善现有的“威海市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并以该平台为依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该平台同时做好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管理服务平台、各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等的对接和共享工作。

  四、做好企业评价结果的公布和使用

  (一)公布。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市住建局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按照《省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执行。

  1.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公布的年度房地产信用评价结果向各级建设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

  2.落实。信用评价结果中涉及到政府扶持、便利措施、预售资金留存比例调整、评先选优推荐等奖励性条款,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涉及到相关惩戒性条款,各级建设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3.有关衔接。与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各级建设部门要依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威政办字[2019]66号),及时主动推送评价结果,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评价结果,按规定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职权。

  4.调整。有关奖励性条款、惩戒性条款依据国家、省和我市有关规定以及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完善并公布。

  附件1.《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鲁建房字[2019]37号)

  2.《威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公安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       威海仲裁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威海监管分局

  2020年3月30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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