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1-15 10:33:35来源: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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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2020-12-29
  • 发文字号:通政办规〔2020〕6号
  • 发文机构: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实施日期:2020-12-29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推进信用建设“31X”工程(建立健全多层次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性监管责任体系、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体系,优化公共信用信息一个平台,深化信用体系在若干重点领域创新应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深入实施信用建设“31X”工程,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方式,大力推进行政管理由“门槛管理”向“信用管理”转变,建立健全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打造信用南通升级版,助推南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

  到2021年底,信用建设“31X”工程总体框架基本建成,多层次信用评价体系、综合性监管责任体系、信用联合奖惩体系三大体系更加完善,在行政服务、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其他政务事务等行政领域的信用应用更加深入,政府管理有效性、精准性全面提升,行业信用监管取得突破。到2025年底,行业信用评价重点领域基本覆盖,社会和市场协同应用不断拓展,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建成,信用成为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信用南通建设迈入全省第一方阵。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构建多层次信用评价体系

  (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试点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企业投资项目信用承诺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等信用承诺事项,大力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类信用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梳理、编制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制定覆盖各领域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样式和记录标准。在“信用南通”等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市各部门门户网站开设信用承诺专栏,推进各类市场主体在线承诺和公示。建立市信用承诺管理系统,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记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市场主体,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 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组织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途径,建立经营者准入前守法诚信教育制度,在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开展守法诚信教育,不断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推广应用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是信用评价体系的重要载体之一,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应用全国、省统一的信用报告评价标准,提升信用报告的质量,推动信用报告互认,拓展信用报告应用场景。各地各部门要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推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项目立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积极推动市场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构建综合性监管责任体系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各级信用信息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标准规范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目录,定期发布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政府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事项中,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标识,在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采集渠道的全覆盖,不断推动信息共享。〔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积极推进信用信息自主自愿申报。各地各部门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其业务系统上开通自主申报渠道,鼓励市场主体自主自愿申报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表彰奖励、从业人员、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公开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政府部门核查等方式对申报信息予以验证。经验证的自主申报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规范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开展以信用承诺为主线,综合考量市场主体承诺履约信息、联合奖惩信息、行政合规信息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规范结果应用。推动各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构建覆盖全行业、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告知相关主体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已开展行业或领域信用评价的部门和单位,要拓展评价领域、完善评价标准;未开展信用评价的,要加快出台评价办法、建立评价机制、开展评价试点。〔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推动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科学运用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信用状况,结合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舆情监测等信息,对企业遵纪守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线上动态监测和远程核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推动精准治理落到实处,形成网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互融合的监管模式。试点在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开展商户信用评价联动监管,建立业务评价系统,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优化联动监管方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南通国际家纺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不同信用等级和风险类别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优化监管方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信用状况好、风险低的市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状况一般的市场主体,执行常规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存在失信行为、风险高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构建信用联合奖惩体系

  (九)强化信用关爱。对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行政审批中可享受“承诺审批代办”等优惠服务,积极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逐步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容错机制,对企业因为疏忽导致失信的及时告知,指导做好信用修复。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扬,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各地各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开通“绿色通道”和依法依规享受优惠政策等支持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规范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合法合规开展失信主体名单认定,重点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鼓励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督促失信市场主体限期整改。各地各部门要扎实开展好重点行业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屡犯不改失信主体专项治理,推动各类失信主体主动依法履行义务,依法依规退出失信名单。对于在限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启动对市场主体的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约谈记录记入部门业务系统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明办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二)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加快推动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严格落实国家、省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应用领域、范围、时效,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联合奖惩系统嵌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业务系统应用,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涉金融、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税收违法等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自动比对、自动提示,依法依规精准惩戒。各相关部门在认真落实各项行政性惩戒措施的同时,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充分共享,推动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惩戒措施落实落地,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行政审批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以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金融、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文化旅游、税务、消防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为重点,加大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监管和惩戒力度。要集中力量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逐出市场。〔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四)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探索在各地建立涉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未结案件通报、约谈及处理机制,有效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并将失信信息记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信用档案;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将失信信息记入其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五)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流程,采取网上培训考试、在线修复等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引导各类失信主体通过整改失信、信用承诺、接受培训、提交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对修复状况进行记录和更新。修复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各地各部门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修复培训、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优化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

  (十六)充分发挥地方信用平台及行业平台作用。加快推进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接入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常态化信息交换机制。大力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监管系统全接入、监管数据可共享。深入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系统、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深度融合,数据统一归集,业务有效协同,与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等各类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构建信用监管“一张网”。〔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七)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部门门户网站等平台,逐步推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十种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通过适当渠道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等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八)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鼓励通过物联网、互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依法依规与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大数据机构等合作,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开展市场主体精准画像、红黑名单交叉比对、合规风险评价、行业风险评价、关联方风险预测等工作,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有效整合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等各类信息,推动信用管理深度融入部门业务管理,深化信用大数据在精准招商、精准扶持、公共资源交易、中小微企业服务等方面的应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九)切实加强信用信息安全防护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提升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门户网站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固信用信息交换通道的安全,健全全方位的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安全防护能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对异议信息应尽快核实处理,经核实有误的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因错误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错误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认定单位和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撤销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责任单位: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信用修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评价、信用监管、人才培养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加强公共信用产品与市场信用产品结合,提升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保险、保险理赔、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业务水平。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与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机构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等方面的合作。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工商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重点场景应用,不断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

  (二十一)深化行政管理领域应用。各地各部门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中要全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升政府履职和公共信用深度融合水平。加快推进“信用+审批服务”“信用+执法监管”“信用+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政务服务”“信用+行业监管”“信用+社会治理”“信用+政府自身建设”等场景应用,提升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的精准性。〔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二)拓展社会领域应用。聚焦民生领域、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动制定激励措施,拓展“信用+公共服务”“信易+”等场景应用,在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医疗卫生、图书借阅、文旅服务等方面,给予守信主体便利和优惠,提升公众对信用建设获得感,引导形成“信用有价值、守信得实惠”的良好社会氛围。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服务,探索全程在线服务,大力推进移动端应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推动市场领域应用。强化“信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监管”等场景应用,推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融资服务、信用风险管控等事务中应用公共信用产品,提高服务效率。以降低创业创新成本为目标,探索普惠金融“信易贷”模式,推进政府、社会、金融机构合作,支持商业银行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创新贷款方式,运用信用评价等级促进融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等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十四)深化行业地区试点应用。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及时总结、提炼、交流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以点带面,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提高信用监管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在事业单位管理领域,开展事业单位信用监管,探索推进公立医院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在住建领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行业信用管理试点应用。在金融管理领域,深化防范非法集资失信联合惩戒,维护社会和金融秩序稳定。积极探索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相适应的新型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加强组织实施,打造信用南通升级版

  (二十五)强化统筹推进。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完善配套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信用监管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保障,落实人员配备,发挥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的协同作用,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快建章立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出台政务服务信用承诺、信用监管、信用修复等实施办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信用监管工作要求,出台行业信用监管实施方案,编制信用报告应用事项清单、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信用监管事项清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重视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广泛运用各种渠道、各类平台载体,加强宣传报道和政策解读工作,让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政府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落实新型监管措施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文明办,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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