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1-01-19 09:39:16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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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辽宁
  • 颁发时间:2020-12-27
  •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
  • 发文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0-12-2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信用相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

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2021年12月底前,围绕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证明事项,重点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项目审批等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2022年12月底前,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原则上全部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同时,进一步加强告知承诺制的常态化和制度化管理,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创新,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最大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梳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的证明事项,结合实际制定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暂时无法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书面说明理由,与已公布的清单和目录一并报省司法厅备案。(牵头单位:省司法厅,配合单位:省营商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的适用对象。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切实增强制度执行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明确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依法提交相关证明。对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规范编制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和申请人承诺内容。行政机关告知内容应包括: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行政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申请人承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或者网上流转的,按规定流程开展线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同时,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一次性告知”义务。(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四)强化信息数据共享。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辽宁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30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核查。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信息协助调查机制,被请求部门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牵头单位:省营商局,配合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信息中心,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证明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等平台,及时准确推送承诺情况信息,为一线监管执法人员提供信息支撑。同时,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六)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告知承诺等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行政机关应当将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纳入本监管行业的信用管理,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公告,信用等级评价,失信名单归集等多种手段探索失信惩戒的有效方式,依法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要依法依规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七)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行政机关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依托“信用中国(辽宁)”平台,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机制,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责任单位:各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要求,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建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各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适时复制推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典型经验做法。

  (二)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督促检查。要把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绩效考核,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督促指导。要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省司法厅、省营商局要加强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附件: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2.证明事项清单

  3.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4.暂不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时实行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司其职、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范围。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动态调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规范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明确行政机关告知义务。行政机关应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细化告知承诺操作规程,列明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涉企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告知承诺书要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方便申请人获取、下载。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以下内容: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等。

  (四)明确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愿意承担承诺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对照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提交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行政机关对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的告知承诺事项,应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在线办理。因涉密等原因无法实现网上申请或者网上流转的,按规定流程开展线下告知承诺工作。

  (二)受理、审查与决定。行政机关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要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将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开展经营。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四)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针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行政机关应通过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现场检查或部门协查等方式,及时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组织核查。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五)信用监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的诚信档案,依法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辽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共享到“信用中国(辽宁)”平台。

  (六)失信惩戒。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依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按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依法依规进行失信惩戒。

  四、工作要求

  (一)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强化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创新工作方式。各部门要切实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措施,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广泛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渠道,运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政策措施的知晓度,使企业充分了解、感受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带来的便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区要把开展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通过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指导督促,对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整改。进一步畅通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各级8890平台要及时处理相关咨询投诉举报,方便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有力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面推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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