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07 09:27:52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黑龙江
  • 颁发时间:2021-04-28
  •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21〕6号
  • 发文机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21-04-2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信用相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28日

哈尔滨市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实施“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以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将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嵌入行政审批办事流程。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基本内涵及适用范围

  (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是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其体现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且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申请,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适用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

  按照省要求,将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一并纳入信用承诺制审批范围。同时,我市划定信用承诺制改革事项范围应当坚持扎实稳妥、风险可控,原则上,可纳入信用承诺制的事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审批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查,重点是在审批后进行监管的;

  2.被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或者达到条件、标准,申请人可以作出判断的;

  3.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调整的,须依法获得授权后,按照立法程序,实施相应的立改废释。

  (三)适用信用承诺制申请人范围

  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公布承诺事项清单

  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坚持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可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在本级政府及部门网站公布。

  1.市政府各部门要主动与省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梳理出的本部门信用承诺事项清单与省主管部门在标准、要求上保持一致。5月10日前,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事项清单和会议纪要,径送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局)汇总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同时,由市营商环境局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及相关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2.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批准本级信用承诺事项清单,并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及相关部门网站公示,同步报市政府(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细化承诺细则

  市政府各部门要在严格执行省主管部门分类制定的本系统、本行业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高效便民、稳妥推进原则,细化本部门信用承诺制实施细则,并指导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明确告知和承诺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在梳理清单时,应当同步编制清单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清单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要将信用承诺告知书和承诺书规范文本在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政务服务大厅等网站、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索取。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申请人、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承诺履行状态、未履行的承诺内容、违诺责任追究内容等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编制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得有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已知晓告知的全部事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已符合相关许可条件,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

  (四)科学制定信用承诺办事流程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标准、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各自的信用承诺制工作流程。相关流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程序:

  1.告知。对申请人当面递交可以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内容一次性告知,并当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对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

  2.承诺。信用承诺启动坚持申请人自愿原则,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对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强制要求,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审批事项;对申请人自愿作出信用承诺的,行政机关应当指导其如实填写行政审批申请书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表明其认为已经符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并作出承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采用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审批机关。

  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行政审批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

  3.公示。行政机关应当将签字确认的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等网站上予以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4.审查。按照信用承诺制受理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

  5.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信用承诺设置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信用承诺,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信用承诺制事项应当在哈尔滨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综合性实体大厅公布办事指南,开通受理,推行一网通办。

  (五)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及日常监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

  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审批部门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或现场核查。

  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建立信用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持系统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采取现场核查方式进行核查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

  (七)共享承诺信息

  按照“谁审批、谁公示,谁监管、谁认定”原则,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及监管信息共享各环节主体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及时将承诺信息、审批结果推送至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后续监管结果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提供信用承诺信息查询服务。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照划转事项时明确的审批与监管责任边界,做好审批与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

  (八)建立信用承诺档案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本地区、本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建立申请人信用承诺档案,准确记录申请人信用承诺信息与失信信用信息,及时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应当及时将未履行承诺内容、违诺责任追究内容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黑龙江),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实行“共享即惩戒”信用监管

  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行政机关要按照信用状况,依法依规认定信用承诺失信行为,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加大失信行为“共享即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降低“双随机”抽查比率。全面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

  (十)强化风险防范

  市政府各部门要针对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需要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哈尔滨)网站及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接收社会监督的,要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相关部门可以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要对标先进地区,沟通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探索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积极引入成熟经验做法,降低实行信用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实施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推动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纳入营商环境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要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二)加强沟通交流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与省对口部门的协同沟通,做好工作衔接,争取工作支持。要加强对本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宣传典型经验。要结合日常执法监管、专项检查等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让市场主体深入了解信用承诺的内容与要求,引导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u5df2u7ecfu4e0au4f20u8fc7uff0cu4e0du8981u91cdu590du53d1u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