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9-09 09:25:00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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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21-08-16
  • 发文字号:浙政发〔2021〕24号
  • 发文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21-08-16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信用相关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将“证照分离”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的权责关系,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进营商环境最优省、市场机制最活省和改革探索领跑省建设。

  (二)改革目标。在全省范围内深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到2022年上半年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根据国务院赋予省级政府的改革自主权限,在全省范围内对52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印发,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由省市场监管局另行印发,并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进行动态调整)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市、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一)直接取消审批。在全省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事项由原来的13项扩展至67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二)审批改为备案。在全省范围内将审批改为备案事项由原来的8项扩展至15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备案手续条件,对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企业,应当当场办理,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同时,省级以下权限的备案事项,原则上纳入“多证合一”管理,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同步将采集的信息发送相关部门即完成备案。

  (三)实行告知承诺。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的告知承诺事项调整为103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1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规定,统一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操作规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做好相应审批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告知承诺事项线上办理。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四)优化审批服务。全省优化审批服务事项调整为335项。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等53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等2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等12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压减审批时限;对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等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对所有优化审批服务事项,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同步做好配套制度更新。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动态管理。将我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并逐项确定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非禁即入,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深入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做好登记注册前置许可改为后置的配套工作。完善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与有关主管部门实时共享。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三)推进电子证照多维度运用。根据国家发布的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加快建设统一、实时、完整的企业电子证照库,到2022年上半年全面实现我省所有涉企证照电子化。加强电子证照运用,实现跨地域、跨部门互认互信,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在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特色街区等场所普遍推广电子亮照亮证,对公开展示电子证照的,视为已履行亮照亮证义务。同时,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多跨场景应用,在财政、经信、科技、税务、不动产、招投标等领域,实现共享调用;在商务合同、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线上身份验证和意愿确认。

  (四)实施准入准营“一件事”改革。聚焦民宿、餐饮等27个行业,对36个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省推行准入准营“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实现企业办事一键直达、一键办证、一次不用跑。贯通登记和许可链条,按行业和事项分类,提供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统一集成办理入口。实行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机制,相同材料实时共享,无需重复提交。打通审批层级壁垒,推行一网申报、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五)强化改革数字化集成应用。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一件事”,加快推进“证照分离”协同平台建设,全面打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涉企经营许可部门审批系统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形成登记、许可、监管纵横贯通的全链条数据管理闭环。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边界。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要明确具体划转的执法事项、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以及行政处罚的部门,确保监管执法有序衔接。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同时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二)完善监管事项清单。各有关部门对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梳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相应的监管事项原则上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对实行告知承诺或优化审批服务,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纳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其他监管事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要统筹制定年度监管计划,加强和规范各类监管执法工作。

  (三)落实信用监管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部门要在业务系统中嵌入信用查询接口,申请人存在虚假承诺记录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明确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的方式、内容、期限和处置要求,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发送至相应核查人员。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不实的,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纳入信用记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各领域实施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深化“通用+专业”信用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提升信用监管水平。

  (四)推进执法监管“一网通管”。迭代升级“互联网+监管”系统,优化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管系统和行政处罚办案系统,实现全省域应用。全面推广掌上执法系统,实现一个应用程序(APP)管执法。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措施,不断提升监管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委改革办、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等牵头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改革具体协调推进工作;省商务厅要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落细。市县政府对本地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负总责,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改革举措。

  (二)强化法治保障。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严格依法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改革依法落地实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及时对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强化执行落实。严格按照全省改革方案和事项清单的要求,层层压实工作责任,高标准、高质量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认真做好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工作,及时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回应企业和群众关切,为企业提供更广领域、更高效率服务,为我省高质量发展赋能助力。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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