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的指导意见》

2012-01-10 17: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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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西
  • 颁发时间:2012-1-3
  • 发文字号:赣建发[2012]1号
  • 发文机构: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12-1-3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赣建发[201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房合一”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房合一”的重要意义

全省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租售并举,是当前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举措。“三房合一”有利于统筹保障性住房房源,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有利于解决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吸引人才,创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进一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提高土地、资金使用效率,便于操作和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把推进保障性住房“三房合一”工作摆上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

二、全面推进“三房合一”的新制度

从2012年开始,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

(一)并轨方式。各市县停止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计划分别上报、资金打捆使用、项目统一规划、工程统一建设、后续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并轨建设。

(二)保障范围。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廉租住房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公共租赁住房覆盖面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包括新就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申请条件不受户籍限制。

(三)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80平方米的大户型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租房小区要建设15%左右的公建配套,其中商业设施面积在10%左右。

(四)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差额补贴,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承租户其廉租住房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户,按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售并举工作

(一)租售并举原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先租后售、租售并举、自愿购买、有限产权、规范管理”的原则实行租售并举。

(二)购买对象。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可自愿申请购买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三)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原则上按住房建安成本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产权规定。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为有限产权,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与等市场交易。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出让的,由当地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利息回购。

(五)付款方式。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有限产权,可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停止缴交租金,分期付款的按未付款面积继续缴纳租金。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三房合一”并轨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每年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加强对全省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和量化考核。设区市应与所辖县(市、区)建立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二)各市县政府要落实“三房合一”的工作责任,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土地到位、政策到位、措施到位,加快进度,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各项目标任务。

(三)各级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会同发改、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农垦)、林业、民政、审计、监察、地税、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形成相互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一月三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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