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两级土地储备及收益分配的通知

2012-11-05 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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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陕西
  • 颁发时间:2012-10-17
  • 发文字号:市政发〔2012〕97号
  • 发文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2-10-1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简化土地储备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完善土地储备和收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及收益分配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是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行政辖区内,通过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方式,与土地所在区级政府联合实行土地储备的行为。

二、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中属于征收集体土地和国有农用地的,可通过以下三种储备方式实施:

(一)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储备成本与部分区级收益包干使用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包干使用)。

(二)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按实际支出据实结算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据实结算)。

(三)由区级出资并实施,市级配合,采取对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审核方式联合储备土地(以下简称区级实施)。

三、实施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和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签订联合储备土地协议,明确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措、各自分工、收益分配等事项。

四、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成本费用使用和结算,按以下三种方式执行:

(一)包干使用:参照土地所在区位的基准地价,结合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商定储备土地包干费用,经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包干使用。若有结余,作为区人民政府的土地收益;若有不足,由区人民政府自行补充解决。

(二)据实结算:土地储备中发生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费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按实际支出数额,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据实结算。区人民政府可按征地计划和进度,申请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征地费用,保证征地工作的开展,征地完成后统一纳入结算。

(三)区级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出资完成储备,并经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验收合格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后,储备成本由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

五、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一)包干使用:土地收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0%∶40%的比例分配。

(二)据实结算:土地收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城三区55%∶45%,郊三区50%∶50%的比例分配。

(三)区级实施:土地收益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的比例分配。

六、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属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区级政府不参与土地收益分配。

七、由市上出资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包括收购国有存量土地),可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向实施单位支付不超过每亩2万元,用于建设环境保障工作,并计入土地储备成本。区上出资实施的土地储备项目可参照市上出资项目规定执行。

八、每年可从土地出让业务费中提取一定费用,用于对土地储备工作先进单位的经费补助,从部门预算已安排的土地出让业务费中列支。

九、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中的各种税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缴纳,并计入土地储备成本。

十、各远郊区县、各开发区(基地)等财政切块管理区域内的土地,愿意通过市区两级联合储备的,由市级出资,区级配合实施,储备土地出让成交价扣除储备 成本的剩余部分,按不低于10%的标准作为市级收益上缴市财政,具体标准由市国土局与各远郊区县、各开发区(基地)按储备项目分别协商确定。

十一、已纳入市本级储备的土地,因市政府规划调整被划入各开发区以及切块管理区的,仍由市本级继续储备,收入进入市本级财政,按照市区两级联合储备土地收益分配规定办理。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文件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发布前,市区两级已签订联合储备协议的,仍按原签订的联合储备土地协议内容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7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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