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1-04-21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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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8-01
  • 发文字号:穗府办〔2010〕67号
  • 发文机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10-08-0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以下简称办证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

 

  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自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限制房地产权;

 

  (3)申请登记的使用功能与城市规划部门原批准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致;

 

  (4)临时建筑;

 

  (5)建筑物违法建设部分;

 

  (6)其他依法不能登记的情形。

 

  3.涉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先到土地监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接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保留使用的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若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微小,对城市规划影响轻微,可先行对不存在违法建设的建筑部分分期规划验收,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查后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配套设施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税费的情况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办理分离,建设单位欠缴的上述税费由相应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市国土房管局应及时在网上公布受理的房地产登记申请,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

 

  4.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二次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自有历史用地上已建成的房屋,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安全,不影响邻里通风、采光、通行,不占用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经办证办公室召集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公安消防、民防等职能部门会审,合格的可以办理产权登记,核发房地产证。

 

  6.房地产测绘部门测绘上述房屋时,测绘成果资料应与房地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并对建筑物整体和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分别出具房屋测绘成果报告和分户图,同时在图中清晰标注建筑物符合规划报建部分。

 

  四、房地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国家、省、市规定和标准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后,方能取得房地产证。建设单位拖欠税费的,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地产证及权属证明,但不影响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房地产证。

 

  对拖欠税费的建设单位,有关征收部门应加大催收力度,督促限期清缴;逾期不缴纳的,有关征收部门应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五、行政效能监察

 

  在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切实做好工作,有效解决问题。市监察局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的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六、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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