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010-11-19 10: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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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西
  • 颁发时间:2008-01-09
  • 发文字号:晋政发〔2008〕2号
  • 发文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8-01-09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保障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文  号:晋政发〔2008〕2号

发布日期:2008-1-9

执行日期:2008-1-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构建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住房有效供给,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部分市、县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有的城市保障标准不到位,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偏大,销售行为不够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把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山西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为主线,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重点,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构建多层次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政策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情况,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将住房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按照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稳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2.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要按照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总量,制订保障性住房的扶持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加快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3.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要根据当地的财力状况和居民住房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既要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要,又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与当地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相协调。

  4.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优选规划设计,完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实现“户型不大功能全、造价不高品质优、占地不多环境美”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与任务

  (三)健全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力度,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其基本模式是:通过市场配置方式解决高收入家庭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政府保障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即:高收入家庭供应商品住房;中等收入家庭供应普通商品住房和 “两限两竞”商品住房;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政府提供廉租住房进行实物配租或发给住房租赁补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租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先购买一部分面积,租赁一部分面积,待条件允许后,再购买其余面积。

  (四)2008年底,所有县(市)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保障对象,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2008年,基本完成全省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任务,力争2010年前基本完成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任务。

  (六)2008年,各市、县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力争3~5年完成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根据农民工住房需求,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和住宅。

  三、切实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七)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

  (八)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标准。城镇居民住房基本保障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面积,原则上2人(含)以下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3人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4人(含)以上家庭控制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要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九)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通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以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住房,并收取租金的方式。

  各市、县要切实提高廉租住房的保障水平,实物配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符合《若干意见》要求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回迁安置时,以实物配租方式给予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

  (十)统一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要坚持经济适用、舒适便捷的原则,并符合节能、省地、环保的要求,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新建廉租住房,以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适当建设少量的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制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十一)规范廉租住房的建设模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市、县人民政府要集中新建一批廉租住房、出资收购一批存量住房、改造一批直管公房、整理一部分社会捐赠住房用作廉租住房。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5%.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廉租住房,由政府按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回购,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由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期为5年,租金和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企业集资建房项目中,按照改造、建设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配建廉租住房。

  (十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根据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各级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0%,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的市、县,要适当提高其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切实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三)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适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等。

  (十四)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要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组织建设。

  (十五)增加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不低于年度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

  (十六)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是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无房户和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60%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

  (十七)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本着“自住、够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管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的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查批准,可持签署审核意见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选购一套相应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政府可优先回购。各城市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需情况,合理确定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套数,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能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交纳土地收益的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各项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载明。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二十)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建设“租赁型”和“产权共有型”经济适用住房,变单一销售为租售并举,让无力购买和购买力不足的低收入家庭,通过租赁和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又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其基本住房需求。

  (二十一)规范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后多余的住房,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向社会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五、切实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二)积极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和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各有关市要继续推进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坚持节约资源、节约土地的原则,切实做好腾空土地的复垦、利用工作,同时要做好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的分配(销售)、配套设施建设、物业管理等项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抓紧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腾空的土地要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向社会公开出让;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要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太原、大同两个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试点市,要为全省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经验。其他城市要制订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和改造优惠政策,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自2008年起,全省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

  (二十三)积极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研究旧住宅区整治的办法和机制,对房屋、道路和各种管线年久失修、服务设施不配套、环境脏乱差的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旧住宅区的环境。

  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整修房屋,清理垃圾,补建、改造配套设施,路面硬化,小区绿化、亮化,拆除违章建筑,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等。

  要总结推广临汾市旧住宅区整治的成功经验,采取业主出资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社会捐赠一部分的办法,筹集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所需资金。市、县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服务设施和进行绿化的,要按预算补缴欠建工程款项,补缴资金全部用于小区整治;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容积率,造成小区绿地、配套服务设施不足的,要补缴绿化和配套费,补缴资金全部用于小区治理改造;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旧住宅区综合募捐活动,募集资金。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市、县要根据农民工数量及分布情况,督促用工单位及社会机构,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农民工居住安全要求、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租赁型住房。农民工集中的区域,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住宅;居住区建设时,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农民工住宅或宿舍,重点满足为居住区服务的农民工住房需要;城中村改造时,要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或住宅;鼓励并规范原村民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富余住宅向农民工出租;市、县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组织建设一定数量的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六、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五)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建房用地和经济政策。各市、县要切实保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底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六)建立省住房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省住房保障工作厅际联席会议由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单位参加,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厅际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会同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组织摸底调查和登记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实施办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建设厅提出对财政困难的县(市)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真落实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配备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工作班子。同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十八)各市、县要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二十九)继续抓好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深化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引导形成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 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三十)加强监督检查。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通知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县,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十一)此前文件精神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一月九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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