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

2010-11-19 11: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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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00-05-08
  • 发文字号:财税字[2000]63号
  • 发文机构:财政部
  • 实施日期:2000-05-08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房地产税收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二○○○年五月八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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