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

2010-11-22 16: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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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03-01-13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天津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3-03-01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3

执行日期:2003-3-1

  为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培育住房有效需求,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2]2号)(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三)项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5倍确定的贷款限额”的规定调整为“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1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三、将《个人贷款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四)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市统一规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内资企业缴存标准的,其贷款最高限额12万元”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最高限额20万元”。

  其他额度计算方法仍按《个人贷款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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