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010-11-23 1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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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江苏
  • 颁发时间:1999-12-07
  •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1999]150号
  • 发文机构: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1999-12-07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公积金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苏政办发[1999]150号

发布日期:1999-12-7

执行日期:1999-12-7

各省、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房改办、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省房改办、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的有关精神,现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货币化分配中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原则

  (一)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二)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为住房补贴原则,实行“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新职工”逐月补贴的办法,逐步建立起新的住房分配制度。

  (三)坚持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补贴发放对象,推进补贴政策的落实。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标准

  (一)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老职工,购房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

  (二)一次性购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职工工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职工工龄等因素确定。逐月补贴标准按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比例执行。

  (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标准,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制订。

  (四)职工购房时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由补贴发放单位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逐月计发的住房补贴进入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一)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及时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2000年财政预算安排住房补贴资金不低于往年住房建设资金的水平。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在原住房资金和福利基金等项目中列支。

  (三)一次性购房补贴资金的安排,要本着量力而行、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四)新职工自确立劳动关系之月起发放住房补贴。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列支。在确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要考虑住房补贴的因素。

  各市、县要尽快制订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于明年2月底之前报省备案。同时,做好住房补贴的审批、建档工作,确保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顺利实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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