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品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0-11-23 16: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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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1990-01-18
  • 发文字号:粤府办[1990]8号
  • 发文机构: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1990-01-18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单位: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0]8号

发布日期:1990-1-18

执行日期:1990-1-18

  加强商品房建设管理是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廉政建设的重要环节。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投资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所有续建、新开工的商品房建设都要纳入省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笼子”以内。未经省建委审核并发给资质证书的开发公司不得进行商品房建设。取得省建委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其年度商品房建设应严格按照省的开发计划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准以建商品房名目建楼堂馆所,并严格控制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出售给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商品住宅,其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省有关职工宿舍建设的规定。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购买别墅或高标准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或宿舍。

  四、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购买商品房,其资金来源须先经同级财政、建设银行及审计部门审核。用自筹资金购房的,应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并应按规定购买国家重点企业债券,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广东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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