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通知

2010-11-24 11: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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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重庆
  • 颁发时间:2004-04-26
  • 发文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185号
  • 发文机构: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 实施日期:2004-04-26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文  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185号

发布日期:2004-4-26

执行日期:2004-4-26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求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问题。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会议,均把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作为今年党风廉政建设的四项重要工作之一,要求务必抓出成效。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市委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市领导和市级部门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明确了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负起责任。现就进一步做好今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把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推进,通知如下:

  一、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拆迁管理工作

  当前我市正处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城镇人口增加和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城镇规模扩大和城镇原有规划功能进行调整,保持合理的城镇建设规模和适当的房屋拆迁规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把握拆迁管理工作,用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指导拆迁管理工作,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关系,把城市建设规模、房屋拆迁规模与社会、经济承受能力结合起来,坚持量力而行、实事求是,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房屋拆迁规模。避免大拆大建、减少拆迁矛盾,使群众满意,社会稳定,真正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

  二、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拆迁管理工作

  今后一段时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决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解决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强化监督、狠抓落实,从制度上、体制上、政策上和法规上使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得到根本保证,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的健康发展。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损害农民利益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143号)所确定的拆迁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狠抓落实。

  三、加快编制城市房屋的拆迁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对城镇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完善城镇规划的制定、审批和变更程序,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和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规划部门强化城镇规划的监督调控作用,使房屋拆迁规模与当地财力、物力的实际状况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切实做到量力而行。要加快编制房屋拆迁近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把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计划纳入城市规划之中,近期建设规划中未安排的项目,不准立项和审批,不得进行拆迁。

  四、严格依法实施拆迁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准则。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严格依法实施拆迁。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加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必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五、进一步规范代办拆迁单位行为

  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执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规定。凡拆迁办下设的拆迁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今年上半年必须全部脱钩,实现完全脱离。所有拆迁管理机构一律不得承担或接受委托拆迁项目。拆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企业兼任职务。所有的代办拆迁单位名称要进一步规范,不得再保留有“办公室”或“管理”的字样,要切实加强拆迁代办单位队伍建设和人员定期培训,坚持持证上岗。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实施拆迁。

  六、建立健全对“双困”家庭的保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双困”家庭的住房安置问题。要积极探索市场加保障的模式,探索最低补偿金办法,探索最低单价保障和最低总价保障的办法。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针对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和购房能力,重点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通过增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保证中低收入的被拆迁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保证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家庭得到安置。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遗留问题作为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确保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近期要抓紧对拆迁遗留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摸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分类解决。对“四久”工程项目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促进项目启动;对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要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其及时提出司法诉讼;对应当由拆迁人或者拆迁单位负责解决的,拆迁管理部门要督促其制定方案,限期解决。各区县(自治县、市)在处置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时也可以采取一些优惠政策,促进其加快解决遗留问题。

  加强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决纠正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健康推进。

  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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