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2010-11-24 1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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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4-03-01
  • 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拆[2004]208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实施日期:2004-03-0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  号:京国土房管拆[2004]208号

发布日期:2004-3-1

执行日期:2004-3-1

各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在认真分析被拆迁人具体情况后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对于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确需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并做好强制拆迁预案。

  二、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管理。

  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协助机关一般包括:公安、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制定强制拆迁预案。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协助机关要到达强制拆迁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强制拆迁所在地居民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听从强制拆迁执行机关的统一指挥,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拆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文书;

  2.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5.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

  6.补偿方案;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裁决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被强拆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被强拆人是公民的,要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强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被强拆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物清单要进行公证。财物清单交给被强拆人一份,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存档一份。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确保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平稳进行。

  附件: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略)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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