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

2010-11-25 09: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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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2002-08-19
  •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2002-08-19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2-8-19

执行日期:2002-8-19

  现公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九日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对土地一级开发和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九条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属于土地一级开发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关于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提交规划部门批复的规划意见书。

  二、属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第(一)项规定提交的“项目批准文件”是指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第(二)项规定提交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第(三)项规定提交的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应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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