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2010-11-25 11: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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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北京
  • 颁发时间:1996-01-08
  • 发文字号:京房地法字[1996]020号
  • 发文机构: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 实施日期:1996-01-08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文  号:京房地法字[1996]020号

发布日期:1996-1-8

执行日期:1996-1-8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对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拆迁单位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京政发〔1995〕13号)的规定执行,即:城近郊8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向拆迁单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报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拆迁政策,必须按照京政发〔1995〕13号的文件的规定,报经市计委、市建委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充规定》的批复(京政函〔1995〕89号)(略)注:已被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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