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推动本市空置商品住房降价销售的通知

2010-11-25 14: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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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上海
  • 颁发时间:1999-11-24
  • 发文字号:沪价房[1999]第332号
  • 发文机构:上海市物价局
  • 实施日期:1999-11-24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屋买卖拍卖

发文单位:上海市物价局

文  号:沪价房[1999]第332号

发布日期:1999-11-24

执行日期:1999-11-24

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综合规土局:

  根据国办发(1999)6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批转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推动空置商品住房的降价销售,促进住房消费,现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运用新出台的减免税费等政策,研究确定消化本企业空置商品住房的降价方案。

  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把按政策可减免的税费落实到降低房价上来,以刺激需求、扩大销售。

  1.企业在可享受减免税费期间(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前),以该企业在1999年8月1日前制订的销售价格为依据,只能降低,不能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

  2.企业在向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申请以后的10天内,应将正在执行的《售楼价格表》送达同级物价部门备案。以后,如发生销售价格下调,应在调价以后的10天内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3.企业应明码标价开展销售,公布《空置商品住房降价备案表》,并向购房人提供有效证明,以便于购房人申请减免相关税费。

  二、各区县物价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商品住宅成交价格监测分析,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

  物价部门要主动与税务部门加强衔接,及时受理空置商品住房的降价备案;同时应按市政府第42号令《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通过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了解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申报的转让价格,并重点掌握空置商品住房的成交价格等有关情况。

  对违反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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