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改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

2010-11-26 1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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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内蒙古
  • 颁发时间:1990-04-06
  •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1990]56号
  • 发文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实施日期:1990-04-06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房改试点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试行,并将试行中的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


1990年4月6日

关于加强房改试点工作的报告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90年3月14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89]39号文件下达以后,一部分地区积极进行了房改试点工作,并初步摸索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试点工作发展不平衡,已经试点的地区在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加强领导,进一步推动和搞好房改试点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单位的选择
房改试点工作,应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当前房改试点单位不宜求多,但要尽可能有一定的代表性。要着重选择那些指导思想明确,领导重视,管理机构健全,经济承受能力较好,有能力解决无房户、困难户住房的单位进行试点。对那些在分房、建房、资金等方面遇到问题而主动要求进行房改的单位,各地既要予以支持,又要加以引导。
二、试点单位房改方案的内容
向职工个人出售公有住房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不是房改的全部内容。房改的根本目的在于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缓解职工住房难问题。因此,住房制度改革要“租、售、建、管”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并相应制定房地产市场管理、售后维修服务、住房资金核定转化、售房资金管理、房地产财务会计制度等配套办法。试点单位房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房租金调整办法,包括理顺、微调、提租补贴的标准和步骤;
(二)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包括出售的范围、对象、面积计算、评估作价办法、优惠幅度、优惠办法、付款形式、付款期限等;
(三)建房规划和解危、解困计划和措施,包括合作建房、自建公助、公建民助、筹建预售等;
(四)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办法,包括售后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范围,房屋交易和增值处理,个人产权部分和公共部位的划分,收费标准等;
(五)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管理办法和原有建房资金、住房补贴、租金、折旧费、大修理基金等核定转化、建立住房基金的办法;
(六)付款结算办法和单位内部房地产财务会计制度;
(七)实行新房新制度的措施和办法。
三、试点单位及其房改方案的审查、批准
(一)对房改试点单位的确定及其试点方案的出台,应持慎重态度。当地房改办、房改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充分论证,提出指导意见。
(二)为了提高试点的严肃性和试点方案的权威性,今后,房改试点单位的确定及房改方案的出台,自治区直辖市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旗县(市)要经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试点单位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及当地政府批复等,除报盟市房改办外,还应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一式三份)。过去已经试点的单位也要重新补报材料。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房改试点单位产权产籍管理。在试点过程中,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产权登记发证机关,对房改试点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涉及到的产权转移变更,要及时核发产权凭证并按规定收费。同时要帮助试点单位建立健全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做到资料齐全,记载清楚。
(二)房改试点单位公有旧住房的分类、划等、定级和评估作价,要按自治区下发的《公有旧住房重置价计算办法》和《公有旧住房新旧程度评定办法》执行。确有特殊情况需做调整时,应请示自治区房改办决定。
(三)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便于各地贯彻执行,今后,各盟市房改办应在每年年底前组织定额站测定出所属旗县(市、区)下一年各类公有旧住房的重置价,由房改办会同物价、房地产等部门和旗县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予以公布,并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十六个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公有旧房的重置价,由自治区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定并批准公布,各地房地产交易机构负责具体贯彻实施。
(四)试点单位的房改方案要与当地的房改方案尽量做到衔接、平衡。在租金调整、新房新制、售房价格、优惠幅度等政策性问题上要保持一致,具体做法可以多种多样。
(五)试点单位住房被外单位职工住用的,在优惠售房、售后管理等方面应一视同仁,不宜采取不同办法。
(六)各地房改办要选派熟悉政策、业务的人员深入试点单位,加强具体指导,掌握情况,及时帮助总结经验,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七)各地试点单位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主要经验,要及时报自治区房改办。
五、对房改试点单位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试点单位进行房改,对房改试点单位在政策上要给予优惠。享受优惠的试点单位系指各盟市正式批准并报自治区房改办备案的单位。
(一)试点单位出售公有旧住房回收的资金,经当地房改办批准后可以动用,除提取其中10%用作出售的公有旧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必须定向用于住宅建设。
(二)试点单位建房资金不足,建行房地产信贷部可根据规定和资金提供贷款;当地计划部门协助解决商品房的建设规模指标。
(三)房改试点单位新建用于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职工个人集资合作建房,可按[1989]内房改税字201号文件办理征免建筑税事宜;适当减免城市配套费、水电增容费等;当地物资部门在三大主材的供应方面应予照顾。
六、关于全面推开房改的问题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房改工作,凡未经试点或未对试点单位进行认真总结的地区,不得全面推开。今后除十六个设市城市和巴彦浩特镇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外,其余旗县房改全面推开时,要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实施。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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