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1-18 09:4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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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01-05-31
  • 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01]43号
  • 发文机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实施日期:2001-05-31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根据《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精神,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基础上,现就进一步简化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程序的报批材料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办理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等问题预审后,提出肯定性意见的,用地正式报批时,附上预审通过意见,部不再对已预审内容进行重复审查。

  预审通过但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性意见或预审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作局部调整、补充耕地资金需进一步落实、需补充完善压占矿产和地质灾害评估有关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发生变更等,省级以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落实预审意见,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迁建用地,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按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用地报批,由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可不随同坝区、水库淹没及专项设施迁建用地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于每年年初,向钻井区载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产能及配套设施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先按临时用地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下半年,再一次性由石油天然气生产将产能及配套设施所需建设用地进行汇总,依法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四、输变电所、塔基,输油、输气、输水管道的增压站、检查站及导航台、站,粮食储备库等同类、多点工程用地,可由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报批材料,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以省为单位一次性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以省为单位分期报批。

  五、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规划可作局部调整,规划局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同时报批;道路、管线工程等单独选址项目,确需进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简称圈内),圈内部分的用地可以随同该工程的圈外用地一同按单独选址项目要求报批。

  六、预审通过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用地,在用地正式报批前,一些任务重、施工期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军事国防等特殊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如公路(包括城市道路)、铁路的桥梁、隧道,水利(电)枢纽的导流(渠)洞、进场道路等,在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兑现被用地单位群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妥善处理好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前提下,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计划管理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报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先行用地。

  七、单位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正式报批时,应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但大型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部分区段,因地形地质情况复杂,确定无法在报批建设用地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可暂不附该地段的勘测定界有关图件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进行现场踏勘,实地调查用地范围、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在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用地范围。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抓紧完成。

  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在正式报批时,“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中“土地总面积”和“其中:耕地”两栏可不再填写。

  九、符合已发布建设用地指标规定标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形工程平面图。

  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需补充耕地,使用补充耕地备库内耕地进行“先补后占”的,可以实行台账管理,进行指标划转。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能出具储备库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证明,并在已住建设用地报批时上报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可以补充耕地方案备注栏中对已上报过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的图编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指标划转后剩余耕地的数量作出具体就明,在建设用地正式报批时可不再上报该补耕地位置图。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1年5月31日

专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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