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0-11-18 10: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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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1988-02-01
  •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8]7号
  • 发文机构:国务院办公厅
  • 实施日期:1988-02-01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类别:房地产税收

《关于研究耕地占用应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已经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1988年2月1日

 

 

关于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的会议纪经(摘录)

 

  1月4日,田纪云同志主持会议,研究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使用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成员杜润生,国务院秘书长陈俊生,副秘书长白美清、李昌安,国家计委刘中一,财政部迟海滨,农牧渔业部陈耀邦,林业部高德占,水电部钱正英、场振怀和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刘堪等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为,去年全国各地加强了对农业的领导,采取多种措施,使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农业生产形势是好的,但是,要使我国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能够稳定发展,上一个新的台阶,除要进一步深化农业改革、完善有关政策外,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力,加强农业的开发和建设工作、以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增加对农业的投入,需要多方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国务院已经决定,将已开征的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扶植农业生产。这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力,如使用得当,将对增强农业发展后劲,实现“七五”及本世纪末奋斗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为此,会议讨论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使用等问题、议定了以下意见:

  一、财税部门要切实加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工作。要加强基层征收力量,适当增加税收人员,把征收耕地占用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成。要按照税法办事,按照税则、税率征收,不准擅自减免。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征收制度、办法,防止冒滴漏。要作好监督、检查工作,把该收的税款收上来。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征收工作。

  二、耕地占用税款一半上缴中央,一半留地方,但都必须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用于开发农业,不能挪作他用。上缴中央的部分,由财政部单列账户,实行列收列支。

  三、为了搞好土地开发,拟设立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为协调各部门工作,管理、使用好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以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建议成立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其任务是负责制订全国农业开发建设的方针、政策,审批重点地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统一管理和统筹安排使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基金来源,除了上缴中央的耕地占用税外,还可以利用一部分国外的优惠贷款,为了加强领导,建议由陈俊生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杜润生同志任顾问,何康、刘中一同志兼任副组长,钱正英(水电部)、高德占(林业部)、李昌安(国务院办公厅)、项怀诚(财政部)、王先进(国家土地局)、马永伟(农业银行)、李振声(中国科学院)、王连铮(中国农业科学院)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精干的办公室,由刘中一同志兼任主任、项怀诚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工作人员以财政部农财司为主,不另立编制,如人员不足,可从有关部门调配。

  四、土地开发建设基金要统筹规划,集中使用,重点用于一些重要地区的土地开发和商品基地建设。全国土地开发建设,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根据目前的实际能力,拟先开发东北三江平原和黄淮海流域这两大片地区。开发地区要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土水田林路综合治理,争取建设功能完善、稳定高产的农业商品基地。

  五、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采取经营和有偿的办法使用, 一开始就建立周转机制,真正使这部分资金能够滚动起来,形成一笔较大的投资。基金实行按项目投资、大的项目要经专家论证评估,并实行招标承包,签订经济合同,承担经济责任。上述两大片地区政府所得的耕地占用税和其他开发投资,也要结合国家的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尽快把这两大片商品粮基地建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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