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增收措施

2010-11-18 16: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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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天津
  • 颁发时间:2010-03-31
  •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用〔2010〕96号
  • 发文机构:天津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
  • 实施日期:2010-03-31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加我市2010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缓解出让金收支平衡压力,经市领导批示同意,现将《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增收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2010年土地出让收入增收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确保2010年度土地出让收入目标,按照《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8号)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如下增收措施:
  一、加大地块宣传招商力度,积极培育土地市场
  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信息公开程度,完善土地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举办出让信息发布会、土地项目招商会,展示储备地块;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地块连同用途、使用条件等要素于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便于开发企业选择投资,实现提前招商。对市场前景好、增值潜力大的地块,除出让过程中的市场竞价因素外,在制定出让起始价时,应根据地块情况提高政府收益的比例。
  二、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给
  各区县对列入年度供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要应保尽保、及时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对于商品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总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面积、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以及未按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违约处理等约束性条件,并严格出让合同的管理,强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后监管,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销售。
  三、认真执行出让金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政策性成本
  认真执行国家以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土地出让金的减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加强四项政策性成本的征收管理,各级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完善土地整理储备预算审核和收益评估制度,严格控制土地整理成本
  进一步强化土地整理储备预算审核管理和收益评估,切实控制土地整理成本,确保土地收益。一是修改《天津市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及政府收益管理办法》(津财综[2006]18号),从核算内容、审核制度、组织实施、征收管理等四方面,对土地成本及收益管理的具体范围、内容、结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二是专设天津市土地评审中心,负责对市级土地整理储备项目计划、资金预算、出让成本及预期政府收益等进行审核。预算审核不合格不予下达计划,审核结果超预算不予出让。
  五、整合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理顺土地整理储备管理体制
  针对目前我市土地整理机构数量多的现状,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对土地整理单位进行整合。城市发展控制区内综合性土地整理业务由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特定项目类土地整理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土地整理资质,项目结束后,土地整理资质自行取消。控制区外各区县综合类和特定项目类土地整理单位由区县政府批准,市国土房管部门核发土地整理资质。
  六、严肃出让合同履行,加强出让金征收管理
  修订启用出让合同新文本,维护出让合同履行的严肃性,防范和治理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一是提高竞买保证金收取额度。城市发展控制区内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实施出让时,竞买保证金收取标准为起始价的25%加上四项政策性成本,控制区外的为起始价的25%加上铁路建设费。二是增加违约后合同自动解除条款。合同约定90日内缴齐土地出让金,逾期未缴齐合同自动解除,已收取的定金不予退还。
  七、继续加大土地出让金清缴力度,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规定
  对全市土地出让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拖欠出让金的要求限期缴纳,催缴无效的解除合同。因企业自身原因超出让合同约定1年以上不足2年未开工的土地,征收土地出让金20%的闲置费;超合同约定2年以上未开工的土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进一步加大已出让土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构建有效的闲置土地发现和处置机制,对因非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的,根据具体情况由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不同措施分类处置,防止产生新的闲置土地,促进土地按期开工建设形成有效房屋供给。对于2004年8月31日前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的土地要全部无偿收回。
  八、建立制约机制,改进铁路建设费的收缴办法
  对于城市发展控制区外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于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含铁路建设费的竞买保证金返还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国土分局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县财政,区县财政于5个工作日内上缴市财政。对于欠缴铁路建设费的区县,市国土房管部门暂停土地上市交易,市财政部门将抵扣应拨付有关区县的财政资金或在两级财政结算时扣款。
  九、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出让信息
  各级财政和国土部门要不断加强协作,建立土地收购、整理、储备以及出让收入收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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