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2011-04-25 11: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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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广东
  • 颁发时间:2010-07-23
  •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10〕6号
  • 发文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 实施日期:2010-07-23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我市从2010年8月1日(征收期)开始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调整如下:普通标准住宅按销售收入2%预征,别墅为4%,其他类型房产为3%。

 

  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对我市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执行标准进行调整的批复》(深府办函〔2006〕86号)规定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深地税发〔2008〕30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5号)至2010年8月1日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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