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落实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有关问题的函

2011-06-07 10:4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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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全国
  • 颁发时间:2011-05-26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 实施日期:2011-05-26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类别:土地使用与管理

  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强化房地产用地市场监测、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要求,建立健全异常交易地块上报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范围。需上报异常交易地块的城市范围为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

  二、上报对象。需上报的异常交易地块为各类房地产用地。凡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归入“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并且符合“招拍挂出让中溢价率超过50%,成交总价或单价创历史新高”条件的,均需要填报,其地价分别对应于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中的居住地价和商业地价。

  三、溢价率的确定。溢价率是指成交价与出让底价差额占出让底价的百分比。当起拍(始)价低于出让底价时,成交价与起拍(始)价差额占起拍(始)价的百分比大于50%的;或无底价拍卖时,成交价与起拍(始)价差额占起拍(始)价的百分比大于50%的,也应按规定上报。

  五、上报期限。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页下载并填写《房地产用地交易异常情况一览表》,按要求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分别上报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个别填表需耗时较长的,可以延长至5个工作日内。

  请各省级国土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照国土资发【2011】2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对2011年以来的成交地块进行清理,对漏报的地块,应在6月30日前补充上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201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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