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7 11:04:37来源:克而瑞
江苏省日前公布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维修,将会面临两至三万元罚款。《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房屋质量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新规的公布为业主维权提供了新保障。《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