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的通知

2021-12-01 15:07:11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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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福建
  • 颁发时间:2021年11月30日
  • 发文字号:厦资源规划规〔2021〕11号
  • 发文机构: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
  •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印发

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相关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2号)《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后未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被征收人可依法要求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职责。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征收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安置人口。

  第三条 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被征收人进行三次以上(含三次)的征收商谈,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完成当次征收商谈。

  第四条 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需载明被征收人的基本信息、事实与理由、拟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提供房源清单(坐落、面积和户型);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提供房源面积、户型和临时安置费发放的说明;

  (三)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提交土地、房屋勘测材料、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据保全文书;

  (四)商谈记录及商谈通知。商谈记录,若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含2名)见证人签名;若被征收人拒绝商谈或经通知未到场的,应提交商谈通知书及送达材料;

  (五)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提交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公有房屋租赁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被征收房屋评估报告及送达材料;

  征收集体土地,需提交被征收土地权属材料,或被征收房屋权属材料或经认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的材料、应安置人口认定材料;

  (六)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收到申请材料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收到补正材料且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六条 受理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陈述申辩通知书送达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的,不影响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对评估结果的复核、鉴定及送达等情形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

  (三)具体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搬迁费用及期限、补助及奖励、临时安置费、过渡方式及期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征收集体土地,还应包含应安置人口的补偿安置情况;

  (四)告知被征收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五)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九条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征收人,送达工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自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征收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确定的各项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征收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区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在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征收集体土地,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由区人民政府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定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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