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2-01-06 10:42:41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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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山东
  • 颁发时间:2022年01月04日
  • 发文字号:淄政发〔2021〕9号
  • 发文机构:淄博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6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有关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综合配套,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破除人口和劳动力要素在城乡畅通有序流动的政策障碍,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为加快建设务实开放、品质活力、生态和谐的现代化组群式大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保障常住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和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准施策,分类登记,重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全面保障有意愿来淄居住就业人员落户,鼓励引导各类人才来淄创业落户。

  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城乡融合发展进程,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三)目标任务

  科学调整完善户口迁移登记政策,加快建立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脱钩机制,健全完善规范化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逐步推动政府服务管理职能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转变,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二、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四)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优化办事流程,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保障引才聚才政策实施。

  全面放开居住落户。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落户权益,居民凡拥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城镇居民住宅或公寓的,均可在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居民凡在城镇租房居住,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的,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在原有“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条件的基础上,扩大到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健全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制度,户口登记在社区(单位)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六)保障符合居住和投靠条件人员落户农村。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居民凡投靠农村区域内亲属的,可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七)允许支持农村建设就业创业人员就地落户。探索实行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设立农村集体户。凡由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高校毕业生、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凡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在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在就业创业地落户,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四、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

  (八)深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指导各区县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与户籍登记脱钩。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流转相关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九)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淄川区、博山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和博山区、高青县省级农村改革试验区建设。搭建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做好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规范有序入市。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鼓励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五、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创新完善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突出保基本、保重点,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积极探索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结构、分布等配置公共资源的实现路径。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扩大应用范围,拓展服务功能,确保有意愿、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持有居住证并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各区县政府)

  六、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

  (十一)提升人口信息共享水平。进一步完善淄博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以公安户籍信息为基础,持续丰富医保养老、义务教育、卫生健康、婚姻登记、住房保障等社会信息,挖掘人口数据资源价值,支持构建多领域人口数据开发利用场景,统一对外提供共享服务,为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服务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

  (十二)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围绕“放管服”改革,加快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设。创新“一次办好”服务模式,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户口、居民身份证件办理“无纸化”“免填单”,实现全市“通迁、通办”。聚焦高频事项,强化数据赋能,推广自助服务,优化“掌上户籍室”,推出更多“全程网办”“秒批秒办”事项,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七、组织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承担起各项改革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抓好政策实施,落实“人地钱”挂钩机制。公安机关要发挥好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研究出台落户实施细则。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和政策衔接,适时出台配套措施,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强化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握好舆论导向,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合力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大力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举措,积极凝聚各方共识,促进融合发展,为改革工作有序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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