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2-09-21 16:36:10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

扫描二维码分享
  • 城市:浙江
  • 颁发时间:2022年09月20日
  •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22〕59号
  • 发文机构:临海市人民政府
  • 实施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推动经济稳进提质40条的通知》(台政发〔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十七届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临海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试行): 

  一、土地出让

  第一条  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下调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比例可按不低于起始价20%设置。

  第二条  优化地价款支付方式,允许分期缴纳出让金,受让人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在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前提下,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缴清(不计息)。对出险的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一地一策”方式妥善处理。

  第三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减少流标流拍,稳定土地市场;同时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时序、规模和用地结构,均衡布局,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

  二、优化服务

  第四条  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出让合同的房地产项目(特殊工程除外)实行施工图后审。在有健全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桩基础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线下)的前提下,允许桩基先行施工。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后,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自审承诺书和勘察文件自审承诺书,及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合同等,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及时完成施工图修改,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作为后续施工的依据。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调整为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尾期除外);当期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均为四层以下(含四层)的,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且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形象进度调整为四层以下(含四层)的商品房,主体结构结顶(有地下室的须完成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浇筑);四层及以上的商品房,无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到四层楼面(含架空层,下同),有地下室(不含半地下室)的主体结构到±0.000且分期范围内地下室顶板完成浇筑。

  三、购房补贴

  第六条  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分别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1%和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的,分别按房屋成交计税价格的0.5%和0.3%给予购房补贴。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存量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购买拍卖房以拍卖成交书时间为准。补贴房屋类型为住宅类房屋,不含商住、商业等非住宅用房及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应提供在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上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或经网签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权证、不动产销售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本人银行账户账号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由建设部门拨付。

  申请人须在不动产销售发票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且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办理购房补贴,逾期不予办理。

  四、市场化安置

  第七条  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征迁安置(包含国有和集体),落实货币补偿、政府购买安置房、“房票”安置等市场化安置方式,严格控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积极引导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具体房票政策另行制定。

  五、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第九条  根据我市租房水平和合理租房面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提高50%,即月提取额为1500元/人。

  第十条  取消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期限,在本市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符合申请条件的即可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10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到50万元。

  六、其他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试行期间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废止,其中本意见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政策暂定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

近期热点政策法规
专 题
返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分享
返回顶部
{"code": 200, "msg": "ok"}